【當事人和代理人基本情況】
原告:廣州鴻某儀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廣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陳某某,男
被告:汪某某,男
被告:林某某,男
被告:福建泰某公司
【案情簡介】
原告于2005年5月經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下稱“某分局”)核準登記成立,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經營范圍包括生產:三類化學及生化診斷試劑、一類醫用化驗和基礎設備用具、診斷試劑、醫療器械、生物及工程的技術研究、技術開發等。2005年11月24日,原告取得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范圍:三類化學及生化診斷試劑。原告自成立至2009年先后研發并生產了醫療器械產品TCT(簡稱)與LCT(簡稱)。原告生產的TCT與LCT產品于2009年年初進入市場銷售,其TCL產品不含稅的售價在15000元至20000元之間,LCT產品不含稅的售價在100000元至120000元之間。原告自成立以來采取了制定含有要求員工保守經營信息、技術秘密等商業秘密內容的《員工手冊》、《文件檔案管理制度》、《研究開發部管理制度》,對入職新員工進行保守秘密培訓教育等保密措施。
原告生產的TCL產品于2009年1月13日取得廣州市食品藥局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注冊登記表》載明了該TCT產品的型號、規格等信息。2009年12月2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實用新型專利證書》載明:TCL產品發明人為梁某某、汪某某、林某某,申請日期為2009年2月26日,專利權人為原告。2010年3月1日,國家版權局頒發的三份《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該產品系統的著作權人均為原告,權利取得方式均為原始取得。2012年5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實用新型專利證書》載明:LCT產品的發明人為汪某某、林某某、梁某某,申請日期為2009年2月26日,專利權人為原告。2010年3月1日,國家版權局頒發的二份《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載明該產品系統的著作權人均為原告,權利取得方式均為原始取得。
2009年8月13日,原告委托廣州市科技查新咨詢中心對其生產的TCT機、LCT機是否具有新穎性進行鑒定。童年8月20日,該中心出具《科技查新報告》,認定該兩款產品在軟件方面均具有新穎性。原告明確其在本案中要求保護的是其技術秘密,及涉案TCT和LCT產品的運行軟件的源代碼。
被告陳某某于2008年3月12日、被告汪某某于2008年3月21日、被告林某某于2008年7月1日入職原告公司,分別負責藥劑、機械和控制程序的研發工作,參與了LCT機的研發工作,其中汪某某、林某某負責LCT產品的研發,陳某某負責LCT產品配套生物試劑的研發。被告陳某某、汪某某、林某某于2009年5月從原告公司并于同月13日于原告簽訂《離職協議》約定“因三人在原告公司研發部從事技術研發工作,三人參與開發或完成的技術項目必須全部移交甲方所有;三人離職后,應遵守國家有關專利技術保護的法律法規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三人在原告處工作期間所掌握的技術秘密等內容。”
被告陳某某、汪某某、林某某在離開原告前的2009年3月初即與張某(陳某某之妻)籌劃自行成立公司,并租賃場地作為生產、經營基地,取得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年4月,汪某某、林某某、張某向藥監部門申請生產許可備案(所備案的項目于原告的生產許可證的范圍完全一致);同年5月5日,汪某某、林某某與張某申請被告某科技公司注冊登記,同月22日,被告某科技公司經批準注冊成立,張某任法定代表人,陳某某任總經理。2010年初,被告某科技公司取得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KHLCT產品《醫療器械注冊證》。2010年3月24日,被告某公司就KHLCT取得外觀設計專利權,申請日期為2009年6月30日,設計人為汪某某。2009年7月1日,被告某公司與案外人陳某某簽訂《合同書》委托陳某某開發LCT程序。
2009年5月12日和6月23日,原告向蘿崗工商分局舉報被告陳某某、汪某某、林某某涉嫌竊取商業秘密,并成立被告某科技公司組織生產侵權產品,要求查處該公司違法行為。蘿崗工商分局委托廣東省專利信息中心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所對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儀器技術等進行鑒定,認定被告技術等信息與原告商業秘密一致,據此蘿崗工商分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被告侵犯原告商業秘密。2010年12月31日,原告委托廣東中廣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接受原告出具原告商業秘密被侵犯所遭受的直接損失評估報告書,報告出書稱其商業秘密遭侵權而受到直接損失為2437749.41元,并起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承擔該賠償責任。
【代理意見】
注:我方代理四被告。
答辯一: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廣州某儀器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沒有侵犯被答辯人商業秘密。
1、答辯人的LCT機控制程序與被答辯人的LCT機控制程序不一致。
廣東省專利信息中心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所《關于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蘿崗分局穗工商蘿分鑒字(2009)第X號鑒定委托的鑒定》(以下簡稱“鑒定結論”)的鑒定結論錯誤,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蘿崗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以此為依據認定答辯人侵犯了被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依據不足(理由詳見:提交給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蘿崗分局的《重新鑒定申請書》(見被告證據7)、《關于〈廣東省專利信息中心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所關于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蘿崗分局穗工商蘿分鑒字(2009)第X號鑒定委托的鑒定〉(編號:粵知司鑒所[2010]鑒字第03號)的異議》)。上述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認定答辯人侵犯被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依據。
答辯人研制生產的LCT機與被答辯人的LCT機的機械結構、外觀設計等完全不一致,設備運行涉及的參數,如運行的速度、方向、距離、時間、加速度、減速度、順序等與被答辯人完全不一樣。LCT機程序系實現機器設備運行的自動化控制程序,從邏輯上分析,機器設備不同,其計算機控制程序必然不同。另外,答辯人和被答辯人的LCT機程序均由被告林海志獨立開發。被答辯人的LCT機源程序中的部分源文件、函數為林海志在入職被答辯人前已掌握的技術(注:可從蘿崗工商分局扣押的林海志的個人電腦中找到相應的技術資料),部分為已為公眾知悉的技術。答辯人的LCT機源程序并不侵犯被答辯人的技術秘密。
2、被答辯人無證據證明答辯人生產的TCT機,及生產的LCT機設備(程序除外)及配套的試劑盒技術侵犯了其技術秘密,也無證據證明侵犯了其經營信息等其余商業秘密。
二、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賠償損失1990000元,依據不足。
即使答辯人的LCT機程序侵犯了被答辯人的商業秘密,因答辯人僅生產了一臺安裝了控制程序的LCT樣機(LCT機控制程序僅僅是實現LCT機設備自動運行的輔助程序而已),且尚未流入市場,未給被答辯人造成損失。
另外,LCT機的功能僅是實現細胞制片、染色自動化,細胞制片、染色效果取決于配套的生物試劑的配方。而答辯人配套的試劑與被答辯人的完全不同。
三、被答辯人向工商部門投訴、向法院起訴,其目的是為了商業打擊報復,擠垮競爭對手!
被答辯人的LCT機的機械結構部分(含外觀設計)由被告汪某某獨立開發,電路及軟件控制部分由被告林某某獨立開發。答辯人聘請汪某某、林某某等人,利用其專業知識和技能,獨立開發出與被答辯人不一樣,更先進的LCT機設備,不存在侵犯其商業秘密。答辯人、汪某某、林某某等人開發新產品屬于技術創新。被答辯人心胸狹窄,害怕競爭,利用其優勢地位,借用行政強權,以保護商業秘密為名,在答辯人成立初期,將答辯人所有產品、零部件、原材料予以查封扣押,迫使答辯人全面停產,給答辯人造成巨大損失,使答辯人現處于倒閉邊緣。被答辯人的目的在于以保護商業秘密為名,對答辯人進行打擊報復,達到搞垮競爭對手的目的!
答辯二:
與被告廣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答辯一致,另補充兩點:
被告陳某某所學的專業是生物專業,在原告處從事的工作是與生物技術開發相關的工作;被告汪某某在原告處從事的工作時機械設計和開發;被告林某某在原告處從事的工作時電路設計以及軟件開發。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現在唯一能夠說涉嫌侵犯商業秘密是涉案的LCT設備設計的軟件有可能涉嫌侵犯原告的商業秘密,而事實上被告陳某某、汪某某與軟件開發沒有任何關聯,不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對于被告林某某,原告與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相關軟件均是由林某某個人獨立開發完成,兩款軟件根本不相同,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業軟件技術的商業秘密。被告林某某履行的是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的職務行為,即使應當承擔責任,也不應由林某某個人來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判決】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作出(2011)天法知民初字第X號判決書,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某、汪某某、林某某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某儀器科技有限公司的TCT和LCT產品運行軟件源程序的商業秘密;
被告廣州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陳某某、汪某某、林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共向原告某儀器科技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50000元;
駁回原告某儀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該案是一般商業秘密侵權中較為典型的因使用與原公司單位的技術、經營信息一致的信息,為本人創造經濟價值,最終被告其侵犯商業秘密,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案件。本律師在代理該案時,分別從相關單位出具的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方面著手,結合自身在計算機軟件以及理工科知識背景,從一位專業商業秘密代理律師自身對此類案件獨有的敏感性角度,對該案首先做了宏觀的分析和把握;其次,從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一一審查,尋找突破點,并結合我方當事人的實際技術運用情況以及個人情況,在庭上向法官做了系統的說明和解釋;最終,針對原告所提出的賠償數額沒有法定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最終法院雖判決被告承擔250000元的賠償責任,但從某種意義上而言,原告訴求是要求被告承擔2437749.41元的賠償,但最終法院以判決250000元經濟賠償作結,減少了被告方2187749.41元的賠償責任,對被告方而言,已是最大的欣慰。
此案所涉及的三位被告人均是重點大學畢業,自身專業知識基礎非常好,且實際運用能力很強,但在具體的創業過程中因為法律意識薄弱,無意間侵犯了其他公司的商業秘密,令人嘆息。在此,本律師借此機會告誡當下計劃創業的有志者們,創業之前一定要多向相關人士咨詢法律風險問題,切不要因為這些基本的法律意識問題而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和損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