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情況】
申請執行人:賴某某
被執行人:陳某某
利害關系人:湖南某建筑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彭勝鋒律師
【案情簡介】
賴某某因與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經法院調解結案。但陳某某未能按照民事調解書向賴某某清償借款600萬元及逾期還款的相應利息。履行判決內容,賴某某向該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執行的過程中發現,2009年9月,廣州番禺某某高爾夫球度假俱樂部有限公司、廣州某酒店有限公司與利害關系人簽訂《施工合同》,將位于廣州番禺某某村的“配套設施精裝工程”發包給利害關系人,事后,利害關系人與陳某某簽訂《項目工程承包協議》,約定由陳某某自負盈虧承包,工程結算時所產生的利潤為被執行人所有。
2012年5月7日,法院向利害關系人發出協助調查函,要求告知上述工程是否已結算,陳某某與利害關系人是否有債權債務關系。利害關系人復函法院,告知該工程項目結算金額、已收工程款、尚欠工程款、工程保證金退還等情況。
2012年5月15日,法院作出裁定,凍結陳某某在利害關系人的工程款700多萬元,請求利害關系人予以協助,凍結期間不得向陳某某支付。后來,利害關系人收到發包方支付的部分工程款和工程保證金,共400多萬元,并如實向法院書面報告稱,該筆款項需要扣除各項稅費和管理費用、還需支付工人工資及材料款,扣除所有成本后,可能不存在利潤。據此,法院與2012年7月作出裁定書,裁定提取陳某某在利害關系人的收入400多萬元,請求利害關系人予以協助。同時,法院作出《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書》,責令利害關系人追回款項400多萬元,并將該款交存法院。
2012年8月,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執行異議。同月,利害關系人與陳某某達成上述工程《結算書》,雙方約定,考慮到工程的管理、工程施工進度、尚欠人工費、材料費等因素,利害關系人一次性支付55萬元給陳某某,雙方全部債權債務全部結清,其他涉及項目工程款、人工費、材料款以及稅費等由利害關系人自行承擔。
2012年9月,在未對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作出處理的情況下,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利害關系人對賴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并將利害關系人列為被執行人。
于是,利害關系人委托彭勝鋒律師作為其執行代理人。彭勝鋒律師接受利害關系人的委托后,對法院2012年9月作出的裁定提出了書面執行異議,同時就該法院錯誤的執行行為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執行申訴,要求撤銷錯誤的執行行為。通過多種途徑,給法院施加壓力,迫使執行法院盡快對異議作出處理,糾正錯誤行為,維護利害關系人的權益。
【本案爭議焦點】
1、被執行人陳某某在利害關系人處的收入是否確定;
2、在該工程尚未結算、被執行人收入未確定的情況下,法院是否有權裁定提取(劃扣)利害關系人公司的款項和責令其追回支付的款項。
【異議理由】
(一)、認定陳某某在利害關系人處有工程款700多萬元、應得收入400多元,沒有任何依據。
利害關系人與廣州番禺某某高爾夫球獨家俱樂部有限公司、廣州市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包方”)簽訂了《配套設施1-6號樓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后,利害關系人與陳某某簽訂《項目工程承包協議》,約定由陳某某為前述項目負責人,自負盈虧承包該工程。法院以此為由認定陳某某在利害關系人處有工程款700多萬元、應得收入400多元。
1、利害關系人與陳某某簽訂的《項目工程承包協議》無效,法院按照該協議的約定計算陳某某的利潤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陳某某作為自然人,不具備承接工程資質,其與利害關系人簽訂的《項目工程承包協議》無效,上述協議的相關約定沒有法律效力,法院以該協議的約定為依據計算陳某某的利潤錯誤。
2、法院計算的陳某某的工程利潤收入400多元錯誤。
其次,利害關系人與陳某某簽訂的《項目工程承包協議》沒有完全履行,上述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由利害關系人完成,利害關系人須用工程款支付材料款、人工工資等款項。
即使利害關系人與陳某某簽訂的《項目工程承包協議》有效,也只有在陳某某嚴格履行了協議,獨立地完成了工程項目后,才能按協議約定,剔除管理費、稅費后,方能獲得相關剩余款項。然而,一方面,陳某某沒有完成全部工程項目就已離場,后續工程由利害關系人完成,利害關系人應支付工程材料、人工、管理等成本;另一方面,陳某某以利害關系人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拖欠工程材料款等款項,須由利害關系人支付。在與陳某某結算時,上述相關款項應從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法院沒有考慮上述情況,假定陳某某獨立地完成了上述工程,據此計算出陳某某的利潤,顯然錯誤。
3、雙方就工程利潤存在爭議的,應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法院無權以執代審、越俎代庖,確定陳某某應得的工程利潤。
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非常復雜,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是否違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代付款現象等等,須通過審判方式(如雙方通過舉證、質證、辯論等)確定最終應支付金額。執行機構無法對上述實體事項進行詳盡審查。從程序上說,只有被執行人在利害關系人處的工程利潤明確、具體、無爭議時,法院才能要求利害關系人協助執行,而無權對案外人與被執行人的爭議事項進行審查。法院可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到期債權,或提起代位權訴訟等方式進行救濟。
4、利害關系人須支付給陳某某的工程款僅為55萬元。
利害關系人向法院郵寄《某某配套工程款發放報告》、《發放人工工資及材料款》,說明應向其他人支付的款項。在2012年6月26日,法院對利害關系人副總經理戴某某的執行問話筆錄第6頁中,戴某某代表利害關系人還提到,陳某某對工程管理不力,利害關系人派駐了管理人員及工人到工地,相關人員的工資沒有列入《蓮花山配套工程款發放報告》、《發放人工工資及材料款》中。拖欠的石材款也未列入,石材供應商已向廣州市某法院起訴(詳見附件,注:起訴金額270萬元)。上述應付款項中單單是《發放人工工資及材料款》中的人工工資及材料款和起訴的石材款,合計就達500余萬元。剔除掉上述應付款后,陳某某無任何收入可言。
盡管如此,在應付其他人款項尚不能準確確定的情況下(如石材款訴訟案尚未判決),利害關系人積極配合法院,提前與陳某某辦理了結算,愿意支付55萬元給陳某某,以了結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
(二)、利害關系人僅在應支付給陳某某55萬元的范圍內履行協助執行義務。
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扣留被執行人陳某某在利害關系人處的收入,并要求利害關系人履行協助義務。利害關系人履行協助義務的前提是被執行人陳某某與利害關系人之間就工程承包、工程款支付不存在爭議,利害關系人應向陳某某支付的工程款已經確定。然而,在結算前,利害關系人與陳某某之間存在工程承包糾紛爭議,相關工程項目尚有門窗、大理石等材料款、工人工資等款項沒有支付,陳某某在利害關系人處的收入尚不確定。在法院要求利害關系人協助執行時,利害關系人曾就此多次提出異議。
2012年8月,利害關系人與陳某某簽訂《結算書》,確定利害關系人應支付給陳某某的工程款為55萬元。陳某某應得的收入應以陳某某與利害關系人之間的結算結果為依據,利害關系人僅須向陳某某支付工程款55萬元。該結算書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合法有效。利害關系人僅在上述金額范圍內履行協助執行義務。
(三)、法院裁定利害關系人在400多萬元的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賴某某承擔責任,適用法律錯誤。
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7條的規定,作出上述裁定。該條款規定,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上述條款所述的“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是指協助執行人將被執行人的收入擅自支付給被執行人或其他人的行為,適用該條款的前提有二個:一是協助執行人支付的款項是被執行人應取得的收入。二是已經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
1、利害關系人擬向其他人支付的款項400多萬元不是陳某某應得的收入。
如上所述,涉案的工程項目還有材料款、人員工資等款項須從上述款項中支付,法院將400多萬元全部認定為陳某某應得的收入,明顯錯誤。即使利害關系人將相關款項支付給了其他人,因相關款項不是陳某某的收入,不應適用上述條款,由利害關系人承擔責任。
利害關系人應支付給陳某某的收入為55萬元,按照上述條款的規定,利害關系人僅在55萬元的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2、利害關系人沒有擅自向其他人支付款項400多萬元。
利害關系人向法院郵寄《某某配套工程款發放報告》、《發放人工工資及材料款》,已向法院說明了應向其他人支付的款項,并沒有擅自支付。另外,利害關系人僅僅是法院作了支付說明,并不等同于利害關系人已向其他人支付了款項。不知法院是如何得出利害關系人已擅自向其他人支付了上述款項的結論的?沒有向其他人支付款項,當然不能適用上述條款,裁定由利害關系人承擔責任。
法院對上述條款理解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法院裁定凍結陳某某在利害關系人處的收入700多萬元;裁定提取(扣劃)陳某某在利害關系人處的收入400多萬元;責令利害關系人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項400多萬元;裁定利害關系人在400多萬元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及凍結利害關系人銀行存款400多萬元等均沒有依據。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賴某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執行人陳某某在利害關系人處享有到期債權,法院裁定提取(劃扣)利害關系人的款項和責令追回支付的款項,沒有法律依據,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裁定撤銷本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書》。
【辦案總結】
辦理本案過程中,彭律師僅僅抓住被執行人陳某某在利害關系人處的收入無法確定這一重點,進而分別從事實和法律兩個方面對法院執行行為提出異議,并結合異議、申訴等多種方式,最終達到了法院撤銷錯誤裁定,糾正自身行為的目的,最大程度地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