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3年5月17日,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重大疑難案件專辦律師彭勝鋒,接到當事人古先生(化名)的咨詢電話,電話里,古先生口吻異常焦急,稱自己已經花費幾十萬元裝修的商鋪,即將面臨法院的強制搬遷,限期一周之內。除去幾十萬元的裝修,還包括其訂購的貨物等,若該商鋪不能經營下去,古先生將面臨近百萬的損失!
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在即,僅僅只有一周的時間,如若配合,則面臨巨大損失;如果不配合,將涉及到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罪的刑事罪名……古先生當即陷入兩難境地!
后經面談,古先生向我們述說了事情的原委:
2011年,古先生想租賃廣州市某區“××服裝店”(以下簡稱“該商鋪”)用于服裝銷售,當時該商鋪屬于該執行案申請執行人(執行依據中的被告方)岑某(化名)經營,經與岑某協商,雙方初步達成租賃意向。2011年8月28日,古先生與岑某簽訂了《定金協議》,約定定金40000元、保證金(押金)人民幣65000元以及店鋪轉讓費人民幣120000元,并于當天向岑某支付定金人民幣40000元(簽正式合同時折抵為保證金及轉讓費)。2011年9月8日,古先生與岑某正式簽訂《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間為2011年9月25日至2015年9月24日,并于簽訂租賃合同當天向岑某支付余下保證金及轉讓費共計人民幣145000元。2012年2月22日,該商鋪真正所有人梁某,向古先生發出《通知》,要求古先生自收到該通知之日起30日內搬離該商鋪,否則對該商鋪內財務做無主物處理,古先生至此才知道岑某對該商鋪沒有出租權。古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岑某的《租賃合同》,并要求岑某退還保證金、轉讓費,并賠償其一系列裝修費等經濟損失。
庭審中,被告岑某進行了答辯,要求駁回古先生的全部訴求請求。2012年12月18日,廣州市某法院作出判決:一、確認原被告于2011年9月8日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二、被告岑某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起十五日之內返還租賃保證金人民幣65000元以及商鋪轉讓費120000元給古先生;三、原告古先生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天內將該商鋪交回給被告岑某管理;四、原告古先生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被告岑某支付該商鋪場地使用費、水電費等共計10余萬元。
2013年2月,該判決生效。3月,被告岑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4月底,法院向古先生下達執行通知書,限期要求搬離該商鋪。5月17日,距執行期限僅剩下一周時間,古先生找到我們,要求我們給與法律幫助。根據古先生陳述,其當時對法院判決雖有異議,但因與房屋所有人梁某溝通,梁某同意古先生繼續承租該商鋪,并接受古先生每月向其繳納的商鋪租金,其才沒有采取相應措施,也沒有意識到本案最終會發展到這樣的結果。現如今法院要求限期搬離商鋪,若配合執行,則古先生面臨近百萬的經濟損失;若不予配合執行,則是公然地拒不履行法院判決。向我們咨詢的同時,古先生告知了我們另外的一個細節,即該商鋪的所有權人梁某,在法院判決后,告知古先生可以繼續承租該商鋪,古先生以為得到許可,于4月份對該商鋪再次進行精裝修,花費裝修費十幾萬。而現在法院突然要求其搬離該商鋪,梁某為了避免自身承擔責任,對該事不置可否,這才出現古先生打電話給彭律師的焦急狀態。
在認真聽取古先生的陳述,并看了古先生提供的民事判決書,彭律師一眼發現該案判決的錯誤之處,該判決明顯超出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符合再審的條件。隨即,彭律師向古先生提出了救濟方案:立即與執行法官進行溝通,向其闡明該執行依據中錯誤之處,申請中止執行;同時,向上一級法院或者原法院提起再審申請,要求對該案進行重新審理;若再審得不到滿意的答復,可再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直至法院作出我們認為正確的判決為止。在認可彭律師的專業意見之后,古先生立即與彭律師辦理了委托手續,委托彭律師代為處理該棘手案件。
【本案關鍵】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在本案中,當事人古先生因當時受商鋪所有人梁某同意承租的口頭承諾左右,沒有對法院的判決采取過多的重視,未及時提出上訴,導致最終面臨強制執行的困境。對于古先生來說,必須要中止判決的執行, 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否則,一旦執行,損失造成,再向法院尋求救濟,則毫無意義。然實踐中,非法定情形,很難中止執行程序,就本案情況,必須得到法院的認可,由法院裁定可以中止執行的,方可中止。如何引導法院作出這樣的中止裁定,同時裁定再審,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解決途徑】
彭勝鋒接到該案時,該案處于非常棘手的狀態,然律師的作用,無非是主導法官!接受委托后,彭勝鋒立即就該案存在的幾大錯誤之處,形成書面的代理意見;隨后,與執行法官取得聯系,并進行約見,對該案的錯誤以及一旦錯誤執行將會造成何種結果等與執行法官進行了深入的溝通。在認可彭律師專業意見的基礎上,執行法官同意暫停對古先生商鋪的執行;于此同時,彭律師向該法院提出了再審申請。目前,該案正在法院的再審審查中。
【案件評析】本案是一例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認為錯誤,尋求救濟的民事案例。相對于一般的申請再審案件,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執行程序已經啟動,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再審的,將不停止執行。然本案一旦執行,當事人損失慘重;不配合執行,將面臨法院的強制執行的壓力。本案之所以陷入這樣的尷尬境地,在于當事人本人未能對之前的法院判決引起重視,沒有認識到判決所意味著的法律后果,進而造成最后的被動局面。在這里,作為律師,我們善意地提醒當事人,對于自身的利益問題,一定要引起足夠的重視;其次,對于法院的判決、裁定,務必足夠重視,如有異議一定及時提出,按照法律規定的途徑進行救濟,切不要因為自身的主觀臆斷而錯過案件救濟的時限,否則,將會對此付出額外的代價。
其次,作為律師,反思當事人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狀況,根本原因還是在于其法律意識不強。如何提升當事人自身的法律意識?筆者認為,這將是整個社會的責任所在,也是中國民主法制進程中的一項艱巨任務!我們期待,未來的20年,中國人民的法律意識能夠得到深層次地提高,進而帶動我們整個社會的法治進程!同時,我們也期待,本案最終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給當事人一個滿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