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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異議獲采納,巧避損失數百萬
    發布時間:2017-09-20【打印本頁】【關閉窗口】

    申請執行人:賴某某

    被執行人:陳某某

    利害關系人:湖南某建筑公司

    委托代理人:彭勝鋒,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基本案情】

    賴某某與陳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經廣東省某某法院調解結案,根據調解書的內容,陳某某應向賴某某償還借款600萬元及逾期還款利息。后因陳某某未主動履行,賴某某向該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在執行的過程中查明,2009年9月,利害關系人與廣州番禺某度假俱樂部有限公司、廣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承建位于廣州市番禺區某村的“配套設施精裝工程”。2009年10月,利害關系人(甲方)與被執行人陳某某(乙方)簽訂《項目工程承包協議》,約定,甲方委派乙方為上述項目的負責人,組建項目管理班子,對該項目實行項目承包責任制,乙方對該工程全面負責;甲方按工程造價的92%作為經濟承包指標下達給乙方包干使用,自負盈虧,乙方須做好成本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國家的稅收由甲方繳納,若國家收取的稅費變更,甲方按照變更的標準在乙方的經濟責任指標中作相應增減調整;該工程所需上交政府部門的各項費用由乙方支付;該工程結算時所產生的利潤為乙方所有,乙方在項目施工承包期間所發生的各種經濟往來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甲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2012年5月*日,法院向利害關系人發出《協助調查函》,請利害關系人書面告知上述工程項目是否已結算及其與被執行人是否有債權債務關系。利害關系人隨后復函法院,告知:1、該工程結算金額為**元,2、已收工程款為**元,3、尚欠工程款650萬元,未退工程保證金120萬元。

    2012年5月*日,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1號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1號通知書”),裁定凍結利害關系人工程款約770萬元,請求利害關系人予以協助,凍結期間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

    其后,利害關系人收到發包方廣州番禺某度假俱樂部有限公司、廣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的該工程項目的部分工程款300多萬元及工程保證金100多萬元,共計400多萬元。利害關系人于2012年6月*日向法院書面報告稱,該筆款扣除各項稅費和管理費用,將用來支付工人工資及材料款,扣除所有成本后,可能不存在利潤。

    鑒于此,法院于2012年7月作出《執行裁定書》(“2號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2號通知書”),裁定提取(扣劃)陳某某在利害關系人處的收入400多萬元,請求利害關系人予以協助。同時,法院《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書》(“3號通知書”),責令湖南某建筑公司追回款項400多萬元,并將該款交存法院。

    2012年8月,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認為上述工程尚未結算,被執行人在利害關系人處的利潤尚未能確定,利害關系人沒有義務將400多萬款項交存法院。同月,利害關系人與被執行人達成上述工程《結算書》,雙方約定,考慮到工程的管理、工程施工進度、尚欠人工費、材料費等因素,利害關系人一次性支付55萬元給陳某某,雙方全部債權債務全部結清,其他涉及項目工程款、人工費、材料款以及稅費等由利害關系人自行承擔。

    2012年9月,法院在未對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做出處理的情況下,做出《執行裁定書》(分別為:3號和4號裁定),裁定利害關系人在400多萬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賠償責任,并將利害關系人列為被執行人。同時,裁定凍結利害關系人的銀行存款400多萬元。

    于是,利害關系人委托彭勝鋒律師作為其執行代理人,代為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彭勝鋒律師接受委托后,對法院2012年9月做出裁定3和4提出了書面執行異議,同時就該法院錯誤的執行行為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執行申訴,要求撤銷錯誤的執行行為,通過多種途徑,給法院施加壓力。

    最后,法院認為雙方就工程項目結算后確定的利潤才是被執行人的收入,法院把上述工程的工程款當作是被執行人的收入,依據不足,依次做出《執行裁定書》撤銷其做出的1~4號裁定及1~3號通知書,成功維護了利害關系人的利益,避免損失400余萬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

    1、被執行人陳某某在利害關系人處的收入是否確定;

    2、在該工程尚未結算、被執行人收入未確定的情況下,法院是否有權裁定提取(劃扣)利害關系人的款項和責令其追回支付的款項。

    【彭勝鋒律師代理意見】——見《執行異議書——巧避損失數百萬》

    【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采納彭律師的代理意見,認為賴某某因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執行人陳某某在利害關系人處享有到期債權,法院裁定提取(劃扣)利害關系人的款項和責令追回支付的款項,沒有法律依據,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裁定撤銷本院做出的《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書》。

    【辦案總結】

    辦理本案過程中,彭律師僅僅抓住被執行人陳某某在利害關系人處的收入無法確定這一重點,進而分別從事實和法律兩個方面對法院執行行為提出異議,并結合異議、申訴等多種方式,最終達到了法院撤銷錯誤裁定,糾正自身行為的目的,避免當事人40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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