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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房過戶一波三折,審委會啟動一錘定音
    發布時間:2017-09-20【打印本頁】【關閉窗口】

    【前言】本案申請執行人張某(女,化名)與被申請執行人李某(男,化名)原系夫妻關系,于2012年在海南省海口市X區人民法院的調解下,達成離婚協議。協議中約定,由張某個人出資購買、登記在兩人名下的位于三亞市幸福小區(化名)的房產,李某應當在協議簽訂后兩個月內,前往三亞市房地產交易中心,配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直至張某順利辦理個人署名的房產證。然張某苦心期待的結果,竟是李某一而再、再而三的阻擾和報復……

    【辦案經過】

    兩年婚姻積怨及愁,調解結案深埋隱患

    2009年10月,張某與李某相識,隨后辦理了婚姻登記。婚后二人聚少離多,最終因感情不和,婚姻難以維系。2012年7月,在原告李某所在地法院,即海口市X區人民法院,雙方就離婚一事達成一致,簽訂了離婚協議。根據雙方的離婚協議,X區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確定:一、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自愿離婚。二、原告與被告共同作為買方與三亞市某某投資建設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7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2010XX03),購買海南省三亞市幸福小區第3幢2單元230X房,由于該房款系被告出資,故該合同買方的權利義務由被告享有和承擔,該房屋使用權歸被告,被告可申請辦理該房屋產權證至被告個人名下,原告對該房屋不主張權利。因該合同的買方為原告與被告,原告同意協助被告辦理該房屋產權證至被告名下等相關手續;如之后該房屋產權登記在原告與被告名下,原告在被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助被告將該房屋產權證辦理至被告個人名下。三、原告……。調解書下達時,雙方就該調解書確定的第二款的履行方式進行了約定,原告一口應承將會盡快前往房產交易中心變更購房合同上的買房系被告一人,配合被告辦理個人房產證。

    離婚后,張某為盡快辦理個人房產證,在開發商的協同下,將購房款發票姓名由張某、李某二人順利變更為張某一人;此時,只需原告前往房產交易中心,簽字同意將購房合同上的買方變更為張某一人,則張某即可辦理個人房產證,此事也便順利完結。然張某辦理好一切準備手續之后,才發現李某并未履行之前的承諾。對于房產交易中心而言,如果沒有李某的同意,他們無法為張某辦理個人房產證。經多次與李某的溝通,李某態度愈加惡劣,并明確表示拒絕配合。萬般無奈之下,2012年10月,張某委托我方幫忙處理。

    虛假承諾現報復,忽悠法院以阻擾

    接受委托后,我方第一時間向X區人民法院遞交了《申請執行書》,要求對調解書確定的第二款強制執行,將購房合同的買方為“張某、李某”變更為“張某”。按照一般的流程,法院立案后,只需向房地產交易中心出具《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則房地產交易中心即可單方辦理成功。然,一切并未如預料般順利!

    我方于2012年10月中旬向X區人民法院郵寄強制執行申請材料后,10月底,本案確定由X區人民法院執行庭陳法官(化名)承辦。經與陳法官溝通,陳法官表示,其必須先與被申請執行人李某聯系之后,如果其確實明確表示不配合辦理,方能啟動下一步程序。2012年11月,經陳法官與李某聯系,李某在法官的說服下,表示將最遲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前往辦理。

    然2012年底的鐘聲敲響,等到的不是被申請人的積極配合,而是再一次的無理推脫和說辭!2013年1月,我方即刻要求法院按照我方的意見向房地產交易中心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然就在此刻,法院告知我方,因我方據以申請強制執行的裁判文書系《調解書》,《調解書》系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制定的,沒有法院的主觀判斷,故難以對雙方的意思進行強制執行;此外,該份調解書第二款對于該房產證的過戶等相關事項并未表述清楚,其包含哪幾層意思并不明確,法院不能超出權限進行強制執行,否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聽到法官如此的解說,我方找到之前調解該案、并制作該調解書的劉法官(化名),懇請其以書面方式向法院執行庭就本案調解書確定的事項進行詳細說明。劉法官亦非常配合,但最后仍被告知,因調解書系當時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想法而制定,法官的說明并不能夠體現當事人的意思。本案隨即陷入僵局。

    執行爭議陷困境,巧妙溝通挽僵局

    2013年1月21日,我方向海口市X區人民法院出具代理意見《關于張某與李某離婚糾紛執行一案的代理意見》,意見中對調解書確定的事項、張某已更改銷售發票的事實以及法院若不處理,張某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辦理等相關事情的說明,并附上張某修改后的姓名為張某一人的銷售發票。同時,作為當事人,張某亦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出具了一份《關于房屋產權證事宜的說明》。該說明詳細描述了本案的前后始末。過完春節回來之后,我方再次聯系法院,法院表示本案需請示領導。然領導圈內,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一種贊同我方的代理意見說法,認為可以辦理;另外一種認為調解書并未明確執行事項,法院不能超越調解書確定的范疇強制執行。眼看著本案難以推進,我方再三要求法院向交易中心出函;最終,法院以“……可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的說法,去函給交易中心,旨在讓交易中心自主去操作;然交易中心為規避自身的風險,告知法院按照相關規定,張某的情況是不能辦理房產證的。如同被潑了一盆冷水,交易中心不配合,法院執行存在爭議,原本非常簡單的事情,僅因為調解時沒有明確,結果惹出如此之多的麻煩!

    2013年5月3日,我方再次以《關于張某與李某離婚糾紛執行一案的情況說明》、《申請執行內容說明》以及附上張某與李某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三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登記備案變更申請表》(內附《<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變更說明》),向法院力求執行。最終,法院采納我方要求,決定提請審委會決議。

    再次欺瞞致一波三折,審委會召開一錘定音

    2013年6月初,法院決定召開審委會。具體日期確定之前,法院聯系被申請執行人李某,告知其法院的處理方式。然李某再次以受害者的身份、依法享有知情權等說辭,向法院寫了一封信件,告知法院此事他因何不愿履行調解協議;并請求法院給與其一個向法院說明的機會,表示將于7月中旬去法院做個筆錄。面對著被申請人再一次的“忽悠”,我方指導申請人,以其自己的名義,向X人民法院院長,寫了一封信,告知李某為人狡詐,多次虛假承諾其張某及法院,其請求不足以相信,申請盡快啟動審委會討論。然法院終究選擇再一次尊重被申請人的權益,我方原本簡單的訴求被一拖再拖。時至7月底,被申請人依然沒有履行承諾,其再次以行為表明其之前的謊言騙局。

    萬般期待之下,審委會終于于2013年8月27日召開了審委會。決議之后,我方被告知系好消息,懸在空中已久的心,終于落地!

    2013年9月份,海口市X法院向房地產交易中心出具了《民事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10月份,我方向三亞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了解時,請求已經提交房管局處理,待房管局作出決定之后,他們即可予以更改,屆時,開發商可根據交易中心公布的信息,制作新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張某重新訂立。截至發稿之日,開發商已經完成新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備案工作。此事歷經一年,終于圓滿告捷!

    【辦案感悟】

    中國的司法現狀中,“執行難”是長期存在的狀態。不積極主動履行判決或調解等法律文書,是國人普遍存在的一種心態,很多的時候因為“賭氣”,而不愿意配合。本案中被申請執行人李某就是典型的例子。在這種被申請人不予配合,且下達執行裁定又存在爭議的情況下,非常需要律師的溝通和協調。律師的定位是系統解決問題,而絕不是將問題復雜化。本案中,因為律師多方的溝通和協調,包括與開發商、與房地產交易中心、與執行法官等,并通過專業法律意見的出具,向法院闡明案件的辦理思路,且強調只有這唯一的方法可以辦理,最終讓法院采納律師意見,按照律師的思路去執行。

    無論辦理何種案件,溝通非常重要!如何讓法官接受律師觀點,是我們作為律師不斷提升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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