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5年1月23日,楊某在微信上向曾某訂購了100箱馬油并支付了貨款總額244800元。曾某向楊某交付了44箱馬油和同等價位的330盒九朵云后,拒不向楊某提供剩余114648元貨物。2015年4月17日,楊某要求曾某退回貨款114648元,然而楊某經過多次催告后,不僅沒有從曾某處收回貨款,還一直聯系不上曾某。楊某因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曾某立即返還貨款114648元及利息。
【本案爭議焦點】
1.微信上的曾某是否是本案楊某起訴的曾某。
2.楊某與曾某之間是否存在買賣合同,是否存在曾某拒不交貨的事實。
本案中,楊某與曾某訂購馬油的行為以及之后的付款、聯系、催告都是通過微信進行的,沒有能夠直接證明雙方買賣合同、交貨行為的書面材料。
【律師代理思路及代理意見】 注:本律師團隊代理原告楊某
一、律師代理思路本律師團隊代理本案時,證據材料只有微信聊天記錄。通過與委托人楊某溝通,得知貨款是通過支付寶轉賬。本律師團隊在代理過程中,首先指引委托人收集證據,如要求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提供轉賬記錄憑證,并加蓋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公章;向曾某發送律師函,要求退還貨款等。收集證據材料后,向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民法院向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調取曾某的身份信息,以證明楊某起訴的曾某就是在支付寶平臺中接收貨款的曾某。
二、律師代理意見楊某與曾某之間存在買賣合同,存在曾某拒不交貨的事實。
首先,雖楊某提供的證據有微信聊天記錄以及支付寶轉賬憑證,均為電子證據,沒有直接證明雙方買賣合同關系、曾某拒不交貨等事實的書面材料。本律師團隊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向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調取了楊某證據中給曾某付款的支付寶賬號的賬戶信息,法院依法調取的賬戶信息顯示該賬號的開戶人確實是曾某。其次,楊某委托本律師團隊向曾某發送律師函催促返還貨款。支付寶賬戶信息、微信聊天記錄、支付寶轉賬憑證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鏈,從而證明楊某與曾某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曾某拒不交貨等事實。最后,《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楊某可以主張解除與曾某之間的買賣合同,并要求曾某返還貨款及利息。
【法院裁判觀點】
法院一審判決采納了本律師團隊的代理意見。
法院認為,因曾某沒有到庭參與訴訟,視為放棄質證權利,法院對楊某提供的證據予以確認。楊某所提供的微信通信內容、支付寶轉賬回單以及法院向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調取的支付寶賬戶的用戶身份信息已經能夠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鏈,證實楊某、曾某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以及曾某拒不交貨的事實。楊某主張曾某交貨情況及拖欠貨款情況與楊某、曾某雙方的微信內容相對應,法院對曾某尚有114648元的貨物沒有交付的事實予以認定。曾某收取楊某貨款后,經楊某多次催促,拒不交付貨物,已構成違約。因此楊某主張解除與曾某之間的買賣合同,訴請曾某返還貨款114648元,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曾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楊某返還款項114648元及以114648元為基礎從2015年4月1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