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唐公司稱其自2013年開始就與若公司工作,簽訂了加工合同唐公司,開始為若公司提供加工服務。2015年1月,若公司發送《通知函》稱公司已經注銷了,公司名稱變更為心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成乙,公司地址搬遷至另一地址,若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心公司承擔。自2015年3月起,唐公司將完成加工的產品交給心公司。唐公司與心公司2015年8月對賬確認,心公司共拖欠唐公司100余萬,其中包含部分若公司的款項。后因心公司長期拖欠款項,唐公司委托彭勝鋒律師團隊起訴心公司。
【爭議焦點】
1.本案若公司與心公司之間是否存在有效的“債務轉讓”?
2.債務的承擔主體有哪些?
【代理思路】
彭勝鋒律師團隊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查詢若公司、心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發現若公司告知唐公司的信息不準確,若公司并未注銷,仍然存續。 此外,心公司目前為一人有限公司,股東系乙。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得較為明確:“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若公司、心公司均存續的情況下《通知函》唐先生債權發生轉移,但是唐公司并未明確該轉讓。若公司僅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債務人的變更,不發生法律上的債務轉移。
心公司以對賬的方式確認了其以及若公司拖欠唐公司款項的事實。結合《通知函》以及心公司的對賬單,本團隊認為心公司向唐公司承諾承擔若公司的還款義務,已建立“債務加入”的關系。因此,唐公司有權向若公司、心公司追償欠款。
此外,心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一人股東無法舉證證實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律師團隊按照上述訴訟方案提起了對若公司、心公司及心公司股東乙的起訴,要求三人共同向唐先生返還欠款。
本案經過南海區法院、佛山市中院的審理判決后,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本案已申請強制執行。
【辦案小結】
對于長期拖欠款項的案件,本律師團隊制定訴訟方案的思路是盡可能向更多的主體追償欠款。特別是對于很多輕資產公司,如果能關聯到股東個人,將有助于追回款項,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