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海洋公司在2015年起訴谷鋼公司,要求谷鋼公司立即返還貨款,法院支持了海洋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但因谷鋼公司負債眾多,無法支付貨款,海洋公司申請了強制執行,并對谷鋼公司的銀行賬戶、車輛進行了查封。
赫連公司也是谷鋼公司的債權人,赫連公司對海洋公司、谷鋼公司提起執行人異議之訴的主因系赫連公司與谷鋼公司在海洋公司申請查封車輛之前簽署了《以車抵債協議書》,谷鋼公司將幾十臺車輛的車輛登記證書和車輛行駛證書全部交付給了赫連公司。因海洋公司申請執行,查封了案涉車輛,導致赫連公司目前無法完成過戶,提起訴訟要求海洋公司解除對案涉車輛的查封。
【爭議焦點】注:彭勝鋒律師團隊系海洋公司代理人
1.案涉車輛所有權歸屬;
2.海洋公司是否有權申請對案涉車輛強制執行。
【判決摘要】
1.赫連公司與谷鋼公司簽署的《以車抵債協議書》成立,赫連公司將車輛登記證書和車輛行駛證交付給谷鋼公司時視為車輛交付,此時谷鋼公司在出讓后繼續占有案涉車輛,但車輛所有權已經轉移給了赫連公司。
《以車抵債協議書》是赫連公司與谷鋼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物權法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法院審核了赫連公司與谷鋼交付車輛登記證書、車輛行駛證的證據,認定雙方之間完成了車輛交付。即便目前車輛還是在谷鋼公司處存放,但案涉車輛的所有權人系赫連公司。
2.赫連公司沒有變更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海洋公司。
物權法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輛等特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赫連公司與谷鋼公司簽訂《以車抵債協議書》的時間與海洋公司查封車輛的時間相隔近一年,再此期間,雙方完全可以變更車輛登記,將車輛過戶至赫連公司名下。
彭勝鋒律師團隊認為,赫連公司怠于辦理車輛變更登記,導致案涉車輛被查封,赫連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根據無權公示效力以及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原則,海洋公司有理由相信案涉車輛屬于谷鋼公司,有權對車輛申請強制執行。
最終法院采納了彭勝鋒律師團隊的觀點,判決駁回赫連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