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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勝訴】成功為客戶追回工程款
    發布時間:2017-09-20【打印本頁】【關閉窗口】

    【案情簡介】

    2014年8月13日,上海力某展覽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某公司”)與廣州畢某展覽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畢某公司”)簽訂《展示工程合同》,約定:畢某公司委托力某公司制作和搭建特裝展示臺,展位號:E1H20,金額300000元,布展時間系2014年9月7日至9日,即力某公司必須保證在2014年9月9日中午將制作完成的特裝展示臺交付給畢某公司使用,撤展時間系2014年9月14日;交付地點為上海;付款方式為簽訂合同的時候付款90000元(30%),開展驗收完付款150000元(50%);撤展后一個月內付款60000元(20%)。工程款包括制作費、材料費、材料運輸費、人工費,不含場地管理費、電費、不含稅,不含展館和主辦單位等第三方增收費用,合計300000元;合同簽訂后,如有圖紙、報價增加或修改項目,必須由雙方簽字確認,如需增減費用,雙方需補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畢某公司應及時向力某公司提交設計土著。施工完畢,以最終效果圖集制作清單為依據,向畢某公司移交現場。畢某公司應按時付款,逾期付款的,延遲一天,應付未付款項的千分之五算日息;在施工過程中,如因力某公司施工不當延誤時間造成的加班,加班費由力某公司支付。如因畢某公司臨時增加或修改項目造成的加班,所產生的加班費由畢某公司承擔。

    此后,畢某公司向力某公司支付首期工程款90000元,力某公司完成了展臺的搭建,畢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向力某公司簽署了《工程質量驗收單》(內容寫明:我司已按貴司要求,按質按期完成貴司在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E1H20展臺制作搭建。畢某公司員工胡某兵在簽字人處簽名確認,并在“您認為本次搭建質量”一項寫了意見。展覽于2014年9月14日撤展。

    力某公司稱合同約定工程款300000元,增補工程款70246元,加班費5600元,及為畢某公司墊付的搭建管理費15000元,合計390846元。力某公司主張上述款項的依據系QQ聊天記錄、施工設計圖、力某公司制作的《展臺增補制作報價單》、《服務申請單》、搭建管理費發票等。畢某公司稱力某公司沒有增加工程量,力某公司支付的搭建管理費與其沒有關聯性,合同約定的是包干價,另因畢某公司被主辦單位扣款,畢某公司不同意按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并不同意支付搭建管理費、加班費、增補工程款等。

    后力某公司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起訴畢某公司,以其沒有支付工程款為由,請求支付工程款300846元(含搭建管理費1500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按未付款總額為基數,以每日千分之五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

    【本案爭議焦點】

    1.涉案工程總工程款的金額。

    2.力某公司已支付的搭建管理費是否應由畢某公司承擔?

    3.逾期利息應按何種標準計算。

    【代理意見】

    注:本律師團隊彭勝鋒、盧月婷律師代理原告力某公司

    代理意見:

    1. 畢某公司應向力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1萬元。

    畢某公司已完成展示臺的搭建并于2014年9月9日晚交付被告,力某公司已于2014年9月12日簽字驗收。根據《展示工程合同》第一條第3(1)、(2)款約定,工程款30萬元,此30萬元對應的是《報價單》中對應的工程項目,力某公司已向畢某公司支付9萬元,21萬元工程款至今未支付。

    2.畢某公司應向力某公司支付搭建管理費15000元

    2014年9月9日,力某公司為畢某公司向展館(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有限公司)墊付搭建管理費15000元,根據《展示工程合同》第一條第3(2)款約定,工程量不含展館和主辦單位等第三方增收的費用。由于搭建管理費15000元系展館增收的費用,且《報價單》但并不包含此費用,原告后已將此費用列入《增補項目報價單》第5項中,所以,畢某公司應向力某公司清償搭建管理費15000元。

    3. 畢某公司應向力某公司支付增加工程款70246元

    2014年10月8日兩張《增補項目報價單》的價款分別為44170元、46676元,合計90846元,扣除搭建管理費15000元、加班費5600元,剩余70246元為增加項目工程款。

    從《報價單》與《增補項目報價單》、施工設計圖綜合看,原告在原30萬元工程外增加了:“外銷專場”、“請勿拍照”不銹鋼牌、油畫布、畫框等工程項目,故畢某公司應向力某公司支付增加工程款70246元。

    4. 《展示工程合同》第一條第3點、第三條第2點約定,延遲一天,應付未付款項的千分之五日息。畢某公司應按合同約定的日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若法院認為力某公司主張的違約金過高,違約金計算標準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

    【法院裁判觀點】

    一審法院采納了本律師團隊的部分代理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力某公司與畢某公司簽訂的《展示工程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切實履行。

    力某公司制作的《增補制作報價單》,畢某公司未作出確認,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雙方曾就增加工程項目及價款達成合意,故力某公司要求支付增補工程款證據不足,不予支持。至于計息標準,由于畢某公司對合同約定的標準提出異議,力某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按日千分之五計算已明顯超出損失的合理范圍,法院酌情將標準調整為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關于搭建管理費一項,由于該費用是由展館一方收取,合同約定工程款不含場地施工管理費,雙方也未就該費用的承擔作出明確約定,故基于承攬合同關系中,承攬乙方系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給付報酬的特點,依照公平原則,未明確約定由承攬乙方承擔的費用應由定作一方支出。現力某公司提供了搭建管理費發票證明該項費用,其要求畢某公司承擔搭建管理費15000元合理有據,本源予以支持。鑒于其不屬于工程款的一部分,且雙方并未墊付后的利息等作出約定,故該部分費用的逾期利息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 畢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力某公司支付搭建管理費15000元、工程款尾款21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致2014年10月28日止,以150000元為本金,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以210000元未本金,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

    【處理結果】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后,力某公司與畢某公司均提起上訴。在二審庭審過程中,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畢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前向力某公司一次性支付二十幾萬元。如畢某公司不按以上約定全額一次性支付,力某公司有權按原審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7年3月15日,本律師團隊成功為力某公司追回工程款二十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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