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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勝訴】項目部可代表公司對外確認工程款
    發布時間:2017-09-20【打印本頁】【關閉窗口】

    【案情簡介】

    2014年10月7日,廣州市黃埔區某偉裝飾設計服務部(下稱某偉服務部)與某康建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花城大道東延線(首期)工程—收費廣場及管理用房項目部(下稱某康公司項目部)簽訂《打、拔拉森鋼板樁檔土工程承包合同》(下稱《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加蓋有“某康建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花城大道東延線(首期)工程—收費廣場及管理用房項目部”的公章(下稱項目部公章),約定:工程內容為拉森鋼板樁檔土打、拔工程(下稱案涉工程);工程地點為花城大道東延線(首期)工程一地下通道;工程量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結算;付款方式為施打完后付20000元工程款,余下款項在拔樁退場前付清等內容。

    某康公司系花城大道東延線(首期)工程—收費廣場及管理用房項目的總承包方。

    某偉服務部完工后,某康公司項目部出具《結算單》(加蓋有某康公司項目部的公章),寫明:結算總工程款為165220元,已支付7萬元,仍欠95220元。經催促,某康公司仍未支付95220元。

    后某偉服務部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某康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95220元,并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某康公司認為《承包合同》及《結算單》中加蓋的是項目部公章,雙方不存在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不確認拖欠某偉服務部工程款。

    法院釋明,如某康公司不認可項目部公章的真實性,應申請鑒定該公章的真實性。后某康公司未申請對該公章的真實性進行鑒定。

    【本案爭議焦點】

    某康公司是否拖欠某偉服務部工程款?

    【代理意見】

    注:本律師團隊盧月婷律師代理某偉服務部

    代理意見:

    1.某康公司系花城大道東延線(首期)工程—收費廣場及管理用房項目總承包方。某康公司項目部是某康公司案涉工程的負責部門,其有權代表某康公司對該工程的工程量、工程款進行確定。某康公司項目部出具的《結算單》已確認拖欠的工程款為95220元,故某康公司應向某偉服務部支付工程款95220元。

    2.某康公司項目部與某偉服務部簽訂《承包合同》約定,余下款項在拔樁退場前付清。某偉服務部已完成工程,并拔樁退場。某康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造成了某偉服務部的損失,應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裁判觀點】

    原審法院及二審法院采納了本律師團隊的代理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某偉服務部與某康公司項目部簽訂《承包合同》就涉案工程形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按照《承包合同》約定,某偉服務部依約完成涉案工程后,某康公司應按實際完成工程量與某偉服務部進行結算。根據《結算單》顯示,某康公司項目部已確認工程款為165220元,雖然某康公司以《承包合同》和《結算單》加蓋的項目部公章并非其司公章,對該兩份證據不予認可,但由于某康公司未能提交證據對該公章的真實性進行鑒定,且承認其為花城大道東延線(首期)工程—收費廣場及管理用房項目的總承包方,故對上述《承包合同》和《結算單》,法院予以采納。據此,法院確認某康公司應向某偉服務部支付的全部工程款為165220元。由于某偉服務部自認某康公司已支付了工程款7萬元,故對其要求某康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522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另,《承包合同》雖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某康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為確實給某偉服務部造成一定的損失,故綜合案情,法院酌情認定某康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標準,自起訴之日(即2016年1月21日)起向某偉服務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一審法院判決: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某康公司向某偉服務部支付剩余工程款95220元及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以9522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標準,自2016年1月21日起計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審法院認為,某康公司承認其為花城大道東延線(首期)工程—收費廣場及管理用房項目的總承包方。根據某偉服務部提供的《結算單》顯示,某康公司項目部已確認工程款為165220元,雖然某康公司以項目部公章并非其司公章為由對《結算單》不予認可,但由于某康公司未能提交證據對該公章的真實性予以反駁,且經一審法院釋明后亦未申請對該公章的真實性進行鑒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的規定,某康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審法院對事實及法律適用正確。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執行情況】

    二審法院判決后,經本律師團隊與某康公司溝通,某康公司與某偉服務部達成和解協議,某康公司向某偉服務部支付了剩余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本律師團隊成功為某偉服務部追回了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計9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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