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2012年10月10日,廣東綠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綠維公司)與惠州福和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稱福和公司)簽訂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書,由綠維公司就福和公司三十五噸鍋爐進行合同能源管理專項節能服務,綠維公司負責節能項目的論證、設計、設備購買、施工、調試、運營、維護、培訓。合同期限自2011年10月1日始,項目建設期為三個月,效益分享期為三年。效益分享期內項目節能率預計為5%-8%。三年效益分享期內,綠維公司的第一年節能效益分享為90%,第二、三年按60%的比例分享項目節能效益。分享期內所有由綠維公司采購并安裝的設備、設施和儀器等財產的所有權屬于綠維公司。
合同約定:
1. 節能改造分三個階段完成:第一階段,節電改造;第二階段,節煤改造;第三階段,提高鍋爐的產能和進一步降低能耗。
2.節能效益分享款每月支付一次,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按應付款的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逾期付款達30日時,綠維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項目財產由綠維公司負責拆除、取回。
3.節能改造技術方案、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節能設備清單、節能量計算公式等。
綠維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完成第一階段節電改造項目的安裝和調試,項目于2012年2月2日12時投入運行。福和公司通過郵件向綠維公司提供了2012年2月、3月的節能數據(注:郵件中確認了節能改造前的基準數據),并支付了上述兩個月的節能效益分享款130,161.00元、150743.70元。之后,福和公司拒絕提供后續節能數據及支付節能效益分享款。另外,2013年1月25日,福和公司與第三方簽訂《35噸鍋爐及汽輪發電機承攬合同》,由第三方對35噸鍋爐及汽輪發電機進行了維修。
【本案爭議焦點】
(1)綠維公司只完成了節電改造,沒有完成節煤改造,是否構成違約。福和公司以此為理由拒付節能效益款,是否成立;
(2)合同約定預計的節能量為5-8%,未達到上述節能量,福和公司主張不能實現節能目標,不能達到合同目的,是否成立;
(3)只進行了節電改造,雖然節約了電量,是否造成了煤燃燒效率降低,使煤耗增加;
(4)合同期間內,福和公司委托了第三方對鍋爐進行了維修,是否對節能有影響,節能效益中是否包含第三方維修產生的節能效益;
(5)節能效益款及違約金是否應當支付,如何計算;
(6)合同是否應當解除,福和公司是否應當返還節能設備及配件,等等。
【原告】
原告綠維公司委托本代理人于2013年7月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如下:
1.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書》,福和公司立即返還所有設備(詳見《返還設備清單》);
2.福和公司立即向綠維公司支付自2012年4月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暫計算至2014年5月的節能效益款1,925,188.57元;
3.福和公司立即向綠維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764,340.46元(暫計算至2014年6月10日);4.判令福和公司向綠維公司支付綠維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公證費8000元。
【被告】
被告福和公司反訴稱,綠維公司只為福和公司加裝了變頻器,根本無法提高鍋爐熱效率,無法達到節煤的目的,無法實現合同約定的節能率5%-8%的合同目的。合同書附件B約定的多種節能效益方法,其中關于“變頻技術節能效益”的計算公式不符合國家標準。在沒有實現合同目的(節能率5%-8%)的情況下,綠維公司還要求福和公司每月支付十幾萬元的節能效益款項,對福和公司顯失公平。綠維公司提供的節能技術只是通過增加變頻器來減少用電量,而不能節省煤耗。對這個問題,雙方存在重大誤解。涉案合同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等情形。福和公司的反訴請求:1.撤銷福和公司、綠維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簽訂的《合同書》;2.判令綠維公司返還節能效益款280,904.7元。訴訟過程中,綠維公司申請法院對鍋爐用電量、蒸汽產量等數量進行了證據保全,申請了專家證人出庭。福和公司委托了鑒定機構對鍋爐的節能率進行了鑒定。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判決:惠州中院于2014年12月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綠維公司全部訴訟請求,駁回了福和公司的反訴請求。
二審法院調解:福和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本案于2015年9月23日調解結案。
調解結果:1.福和公司在調解協議簽訂后5日內一次性賠償綠維公司1990000元,以結清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書中福和公司的全部義務;
2.福和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內支付上述款項的,按一審判決書判決內容履行。
【律師點評】
本團隊代理原告綠維公司。
1.本案為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糾紛新型疑難案件,專業性強,有一定典型性,本案對處理類似案件有借鑒作用。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為實現節能目標向用能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潤的節能服務機制。合同能源管理機制于2000年前后引進中國。司法實踐中關于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糾紛的案件較少。本案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包含技術服務合同內容,既具有技術服務合同的專業性,同時與技術服務合同存在較大差別,屬于獨立、新型合同糾紛。
本案涉及對鍋爐煤燃燒系統及輔助用電系統等專業知識的理解和消化,本案代理人彭勝鋒律師具有熱能動力專業理工科背景,其利用其相關專業優勢幫助法官理解相關專業知識。同時,涉案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涉及節電、節煤兩個階段的改造,綠維公司只完成節電改造,基于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特殊性,對合同履行是否可分割,是否違約等的理解,與一般合同相比有一定的差異性。
2.綠維公司委托時證據缺失,本代理人通過公證、申請法院證據保全等方式收集、固定證據。
綠維公司委托本代理人時,手中只有一份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單方出具給福和公司的收據、催款函等證據,缺失節能改造工程驗收、節能改造前基準數據、改造后數據、福和公司支付前兩個月節能款憑證等證據。
本代理人通過對往來郵件進行公證,固定了節能改造前用用量、蒸汽產量等數據;通過證據保全方式,調取了改造后蒸汽產量、用電量數據;通過推理、計算方式確定改造前節能數據、各對應電表用電量、電價等數據,由此計算出節能改造后的節能效益。
3.申請專家證人出庭作證,專家證人證言獲法院采信。民事訴訟法尚未規定專家證人制度,一審判決采信專家證人證言是一大創新。
新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我國采用鑒定人制度,并以“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參與訴訟作為補充。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視為當事人陳述。上述制度與國外的“專家證人”制度有所區別。本代理人打破常規,申請專家證人出庭作證,有助于法官理解案件中涉及的專業知識。法官突破了上述規定的界限,采信了“專家證人證言”(注:一審判決書P9最后一行),具有創新精神。
4.對設備清單、數據、節能款分享、違約金計算等,用圖表的方式進行表述,判決書對此全部采用,在法律文書的表達方式上進行創新。
本案涉及大量數據的羅列、推理、計算,用文字很難表述清楚,本代理人創新地用圖表方式表達,將復雜的圖表用附件方式列于代理詞后。這種表達方式清晰明了,便于法官理解。代理人將代理詞、圖表等電子文檔提交給法官,減少了法官的工作量。一審法官將本代理人提交的6個圖表作為判決書附件。
5.本案計算節能效益款的數據量龐大,部分數據缺失,計算復雜,工作量巨大,案情復雜。從2013年3月開始準備訴訟,到2015年10月二審結束,歷時近三年。
按操作規程,福和公司每6小時記錄鍋爐蒸汽產量數據,兩年多來積累了大量的數據,數據龐大,本代理人反復統計、復核數據,再將數據匯總,計算節能數據,將相關數據制作成Excel表單,提交給法院,減少了法官的工作量。
其中有部分數據缺失,本代理人采用平均數計算方法,獲得了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