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某、李某等十名當事人分別來自于海南、福建、武漢等地。為了抓住奶茶加盟的熱潮,先后來廣州進行品牌考察。經過了解、試喝等,最終都選擇了廣州某餐飲有限公司(下稱“A餐飲公司”)的B品牌奶茶進行加盟。張某、李某等分別與被張某、李某等A餐飲公司簽訂《項目標識使用協議》《合作服務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A餐飲公司許可張某、李某等在約定的行政區劃范圍以單店或代理的形式開設經營B品牌的奶茶餐飲店。
上述協議約定:項目標識許可使用期限為一年。A餐飲公司為張某、李某等進行相關餐飲指導培訓服務,服務包括經營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購、設備使用等方面的理論指導及技術實操培訓,張某、李某等須于協議簽訂之日一次性向A餐飲公司支付約定的指導培訓服務費用;同時根據張某、李某等的實際需求,A餐飲公司可提供有償技術帶店、有償運營帶店以及有償店面管理等服務。A餐飲公司以“指導培訓的服務費用”的名義,收取了張某、李某等高額費用。另外,協議還就雙方保密義務、違約責任、合同變更和解除等方面進行了約定。此外,A餐飲公司網站也載明,其提供投資分析、管理培訓、技術培訓、選址服務、店面裝修支持、VI 形象設計、運用支持、營銷活動支持等 32 項“服務承諾”。
協議簽署后,張某、李某等向A餐飲公司支付了“指導培訓服務費用”,參加了飲品制作等基本培訓,培訓當天在A餐飲公司的指引及安排下進行采購物料,簽署《供貨協議》并另行支付物料款。其后,在實際經營過程中發現,協議簽署前與協議履行過程中,對于提供產品的情況、價格等信息各不相同。A餐飲公司提供的服務與其承諾和宣稱的服務截然不同,張某、李某等后續向A餐飲公司訂購的物料也存在質量標準不一、粘貼標簽抬高銷售價格等問題。得不到A餐飲公司的服務支持、高價訂購質量不合格的物料等問題,致使張某、李某等無法正常經營。為此張某、李某等與A餐飲公司就前述問題進行溝通,但是A餐飲公司拒不處理。遂找到本團隊處理。
【律師認為】
本團隊律師認為,A餐飲公司將其B品牌奶茶商標、標識等授權給張某、李某等使用,并嚴格要求按照統一要求進行裝修,遵循其統一的經營管理模式。A餐飲公司的經營模式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其簽署的協議系特許經營合同。經本團隊律師了解,A餐飲公司沒有向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備案,違反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關于商業特許經營活動備案的規定。同時,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等規定,A餐飲公司應以書面形式向張某、李某等披露其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中國境內被特許人的有關情況,近兩年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摘要等情況,但A餐飲公司未披露相關信息,給張某、李某等虛假承諾,導致其做出錯誤的決策,對履行協議造成實質性阻礙,致使投訴人簽署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依據《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因A餐飲公司隱瞞眾多違法行為導致張某、李某等難以繼續履行合同,張某、李某等有權解除與A餐飲公司的特許經營合同。
【處理結果】
本團隊律師通過向相關部門進行行政投訴,要求對A餐飲公司限期進行特許經營備案,要求對其采取處以罰款等處罰措施;同時,通過發送律師函的形式,將張某、李某的訴求等告知A餐飲公司,要求退回加盟款。在本團隊律師與行政部門的反復爭取,以及與A餐飲公司負責人的多次談判下,最終成功促成A餐飲公司向張某、李某等十人退回加盟款,前后歷時約3個月左右。
【律師建議】
目前,因為備案難度大、監管不嚴等原因,市場上80%的加盟,比如服裝、餐飲、奶茶等均不具備備案資質。作為加盟商來說,需要理性投資。在投資之前,需要多方了解品牌方的實力、經營情況、備案情況等,尤其在簽署協議之前,務必反復閱讀協議內容,作出正確選擇和判斷。對于一些大金額的投資,在簽署協議之前,可以咨詢專業律師,幫助進行專業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