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合伙糾紛二審反敗為勝,思路和證據是法寶
【案情簡介】 程某一、程某二、吳某、徐某(下稱上述各方)等人系好友或同學,于2007年下半年約定在深圳合作做手機生意,并分別將投資款支付給胡某(注:徐某親戚)保管,其中吳某支付投資款50萬元。2008年上半年,上述各方簽訂《合作協議》,《合作協議》除約定各自合伙的出資額、合伙份額、散伙、清算等內容外,還約定在深圳成立某科技公司(下稱“深圳友匯”)。后深圳友匯并未成立。
2012年,吳某向深圳市福田區法院起訴,以程某一、程某二、徐某、胡某收取投資款后并沒有合作為由,主張返還投資款50萬元及利息。
程某一、程某二、徐某則稱,上述各方于2007年8月開始在深圳合作經營手機銷售生意,各方借用出納胡某的個人銀行賬戶用于合作經營款項收支。2007年9月,各方以程某二名義在香港注冊成立某科技公司(下稱“香港友匯”),并以香港友匯名義對外經營。各方于2009年上半年終止合作,停止經營。但是,因為時間久遠,合作經營的相關財務憑證、業務資料已丟失。程某一等在一審、重審一審(以下合稱一審)中稱上述各方的投資款已投入到香港友匯,在經營中虧損掉了。
本案經歷一審、申請再審、再審一審、二審,歷經7年多時間。一審因程某一等人沒有到庭應訴,未提供反駁證據,法院支持吳某的主張,判決程某一、程某二、徐某共同返還吳某投資款及利息;再審一審認為程某一等所稱投資款投入到香港友匯,程某一、徐某的股權由程某二代持證據不足,判決
程某一、程某二、徐某敗訴。
程某一等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訴請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吳某全部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吳某承擔
(注:本團隊代理本案二審階段)。 【律師代理意見】 一、程某一、程某二、徐某、吳某以“友匯科技有限公司”名義合伙做手機銷售生意,并實際經營至2009年上半年的事實有大量證據證實,應予認定。原審判決認為各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上述事實,系采信證據錯誤,致事實認定錯誤。
二、吳某、程某一等人的合伙已經實際經營,在未經退伙或清算的前提下,吳某主張返還投資款沒有依據。一審判決以程某一、程某二、徐某沒有證據證明將投資款投入到友匯公司為由,判決返還投資款錯誤。
三、各合伙人的合伙資金均交至出納胡某手中,程某等人從未占用、轉移、使用合伙資金,不應由程某等人來承擔返還吳國強合伙資金及利息的責任。
四、吳某拒不出庭接受詢問,應承擔不利后果。
【被上訴人答辯】 吳某答辯稱:
一、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所做的判決準確無誤,應予以維持;
二、從現有證據來看,吳某與程某一等存在共同設立深圳友匯的合意,且吳某的投資款50萬元也已足額匯入胡某賬戶,但深圳友匯未成立,程某一等人應返還投資款;
三、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不存在設立香港友匯的合意。
【法院判決】 撤銷一審判決;二、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
【辦案總結】 上述案件訴訟金額不大,但前后審理了七年多時間,經歷了一審、再審、二審等程序,案件結果最終出現反轉,有幾點值得總結:
(一)訴訟主體審核和訴訟技巧運用須慎重 本案一審判決后,啟動再審的原因是案件審理的程序出現了問題。一審中吳某提供了與胡某同姓同名的另一個人的身份信息。本案一審通過公告送達,程某一、胡 某等被告在一審中均沒有到庭參加訴訟,胡某的身份信息沒有審核清楚,訴訟主體錯誤導致再審。
另外,程某一等沒有收到應訴材料,據程某一等所述,吳某與程某一是朋友,吳某知道其實際居住地址和聯系方式,吳某故意向法院隱瞞其聯系方式,使法院無法通知其應訴,通過公告送達、缺席審理的方式,讓程某一等無法出庭舉證及抗辯,達到讓程某一敗訴的目的。
如程某一所述屬實,則吳某上述方式屬于訴訟技巧,有不當之處。上述案件也因為胡某的身份信息錯誤,及缺席審理,最后發生再審,浪費司法資源、加重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二)訴訟思路的確定須基于案件證據和事實 本案再審一審中,程某一等的應訴思路是:上述各方的投資款已投入到了香港友匯,吳某、程某一、徐某等的股權由程某一代持,上述各方的合作性質已經由個人合伙轉變成了股權投資,以股權投資款不能返還為由,抗辯吳某請求程某一等返還投資款的理由不能成立。程某一等忽略了其上述主張缺乏相應證據,法院在再審一審中以證據不足為由,沒有采納程某一等上述觀點。
上述各方僅以香港友匯的名義進行經營,本質上仍然是個人合伙。程某一等確定的訴訟思路與案件基本事實、證據不符,因證據不足無法支持自己的抗辯主張而敗訴。
(三)嚴謹、細致、耐心是案件勝訴的法寶 個人合伙糾紛的特點是合伙人之間往往是熟人朋友關系,合作的時候彼此之間很信任,關于經營的財務、業務等資料往往缺失。一旦出現糾紛,“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對于代理律師而言,須和當事人反復溝通,不放過任何一個細節;從當事人那里獲取信息,引導當事人搜集證據,梳理繁雜的資料;論證、組織證據,幫助法官梳理證據,查清案件事實。例如,在二審中,本代理人指導當事人讓胡某將10多年前的銀行流水清單打印出來,逐筆核對;在此基礎上再搜集其他證據與之相印證,由此證明上述各方有實際經營;同時通過圖表等方式,讓證據可視化,便于法官審查判斷證據。最終法院采納了程某一一方的觀點,駁回了吳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