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2年4月,原告伍某與被告張某達成共同出資經營餐飲行業的計劃。2012年4月20日,原、被告與陳某、王某(化名)簽訂《商鋪租賃合同》,共同租賃廣州市某區2號商鋪作為經營地址。2012年4月27日,原告伍某與被告張某經協商后簽訂了《合作經營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原被告以共同出資組成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各出資人民幣80萬元,現取名廣州市某餐飲有限公司),共同經營餐飲業。所有收支盈虧各占50%,由張某任法定代表,伍某負責財務工作”。協議簽訂后,雙方按約定履行了各自的出資責任,開始共同經營。經營一段時間后,由于各自的經營理念不同等原因,雙方于2012年9月25日簽訂《廣州市某餐飲有限公司股份轉讓協議》約定:“伍某將自己擁有的廣州市某餐飲有限公司的本股權以8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張某,張某應在2012年9月25日支付5萬元,以后每個月的25日前支付5萬元,直至2013年12月25日付清所有股權轉讓款。每期逾期每日按3%收取滯納金。張某應協助伍某辦理工商登記的變更等手續。”協議簽訂后,伍某因張某未如期付款并協助辦理變更手續等事宜,將張某起訴至法庭。
廣州股東權益知名律師彭勝鋒律師作為本案被告人張某的代理律師,接受委托后,彭勝鋒律師對其提供的民事訴狀、證據材料等相關資料進行了認真審查,成功找到該案的切入點和突破點,并著手準備委托方的代理意見和證據材料。此股權轉讓糾紛將于下周開庭,屆時本站將繼續報道本案庭審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