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id="gwosi"><tt id="gwosi"></tt></menu>
<optgroup id="gwosi"></optgroup>
  • <xmp id="gwosi"><nav id="gwosi"></nav>
    <menu id="gwosi"><strong id="gwosi"></strong></menu>
  • <xmp id="gwosi">
    <xmp id="gwosi"><nav id="gwosi"></nav>
    <dd id="gwosi"><optgroup id="gwosi"></optgroup></dd>
    13922469313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33層02-07單元
    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成功案例 > 股權糾紛
    案件定性爭議引庭審焦點,股權轉讓思路獲法院支持
    發布時間:2017-09-21【打印本頁】【關閉窗口】

    編者按:原、被告之間既簽訂合伙協議,又成立公司。原、被告經營過程中沒有嚴格按公司組織來運行,經營實體同時具有合伙特征,由此產生的糾紛是合伙糾紛還是股權轉讓糾紛?原、被告之間沒有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原告提出的轉讓申請,與被告同意受讓的回函不完全一致,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是否成立?本案就上述問題給出答案,具有一定典型性。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2年3月18日,何某某、陳某某、劉某某簽訂《合伙合同》,約定:共同承租位于廣州市白云區某大廈四樓的場地,用于經營餐飲。上述三方共同出資280萬元,其中陳某某陳某某出資140萬元,占投資總額的50%;劉某某出資84萬元,占投資總額的30%;何某某何某某出資56萬元,占投資總額的20%。何某某負責財務,陳某某負責運營,劉某某負責廚房。上述三方承租上述場地后,即開始裝修,經營某酒樓。

    2012年6月5日,上述三方在上述地點注冊成立廣州市金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某公司”),注冊資金10萬元。

    2012年6月8日,上述三方簽訂《合伙人內部出資轉讓協議》,約定:劉某某將其占投資總額的3%的出資份額轉讓給何某某。轉讓完成后,何某某占投資總額的23%。同日,金某公司出具收據,確認收到何某某投資款644000元。

    2012年11月27日,何某某向陳某某、劉某某發出《合伙份額轉讓申請》,要求按原合伙合同出資額轉讓其出資份額。劉某某、陳某某均在上述申請上簽字,陳某某還在申請上簽注:在債權債務清楚的前提下愿五折接納。

    2012年12月22日,陳某某向何某某發出《關于股東何某某申請退股的復函》,確認于2013年1月1日起轉讓申請生效,按原出資份額28萬元每股結算受讓。轉讓協議簽訂后,馬上完善盈虧責任清算,清算完成退付股本金額的80%,剩余20%在理清所有賬目后15天內結清。2012年12月30日,金某公司向何某某發出通知,通知何某某于2012年12月31日起正式退出金某公司。

    2013年1月 3日,何某某負責的財務部完成了截至2012年12月止的會計報表。何某某向金某公司移交了財務賬冊等資料,并不再參與金某公司的經營,

    因陳某某拒絕支付轉讓款,何某某起訴要求陳某某立即支付股權轉讓款644000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訴訟期間,陳某某、金某公司另案提起訴訟,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認定何某某已于2013年1月1日起退出了金某公司。

    二、本案爭議焦點

    1.本案是合伙糾紛,還是股權轉讓糾紛。

    原告、被告與劉某某簽訂合伙合同后,成立了公司。經營過程中,三方再次簽訂了合伙份額轉讓協議。原、被告就本案是合伙糾紛,還是股權轉讓糾紛產生爭議。如果是合伙糾紛,原告還須承擔虧損;如果是股權轉讓糾紛,原告則不須承擔虧損。

    2.股權轉讓合同是否成立,股權轉讓是否附條件,所附條件是否有效。

    本案中,原、被告沒有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原告通過發函通知的方式,提出股權轉讓,被告回函同意受讓,但同時提出了限制性條件。同時,原、被告辦理了移交手續,原告退出了經營。

    三、代理意見(注:本律師團隊代理原告)

    1.本案應優先適用公司法。

    原告、被告、第三人劉某某簽訂《合伙合同》后,成立了金某公司。金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記載實收資本280萬元,與合伙合同約定的合伙資金一致。金某公司的會計報表等財務資料,以及《關于股東何小姐申請退股復函》《關于辦理股東何小姐小姐退股申請手續程序重申》(注:金某公司在上述文件上蓋章)等資料均證實原、被告等簽訂合伙合同后,并沒有按合同約定成立合伙企業,而是成立了金某公司進行運作,合伙合同中約定的資金注入了金某公司。至于金某公司注冊資本10萬元與實收資本不一致,并不影響本案的定性。金某公司在運作過程中,原、被告雖然簽訂《合伙人內部出資轉讓協議》,并約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承擔損益,但原、被告等并沒有成立合伙企業,上述協議沒有履行,而一直以金某公司進行運作。故本案應適用公司法,被告認為本案是合伙糾紛的理解錯誤。

    2.《關于股東何小姐申請退股的復函》中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所附條件無效。

    股權轉讓不以盈虧清算為條件,《關于股東何小姐申請退股的復函》中所提到的付款以辦理盈虧責任清算為條件,與公司法相關規定相沖突,所附條件無效。同理,上述函件中關于盈虧清算完成及結算到位后支付百分之八十,余下百分之二十在所有法律文書及原有股東負責范圍的工作賬目理清后十五天內結清的內容,與公司法規定不符而無效。

    3.原告退出金某公司的事實已由生效判決認定。

    (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30號、(2014)穗中法民二終字第452號判決已生效。上述判決認定原告于2013年1月1日正式退出金某公司,由被告受讓原告的股權。(2014)穗中法民二終字第844號判決同樣作出上述事實認定。金某公司、被告就    (2014)穗中法民二終字第844號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粵高法民二申字第953號民事裁定書,駁回金某公司、被告的再審申請。上述已生效的判決均認定原告已將股權轉讓給被告,被告應按《關于股東何小姐申請退股的復函》所確定的股權轉讓價格向原告支付股權轉讓款。

    四、裁判結果

    法院一審判決采納了原告的代理意見,認為本案為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原、被告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權轉讓款644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五、案件點評

    本案存在兩個爭議焦點:1.本案是合伙糾紛,還是股權轉讓糾紛。2.股權轉讓合同是否成立,股權轉讓是否附條件,所附條件是否有效。

    關于爭議焦點1,原、被告經營不規范,既簽訂了合伙協議,又成立了公司。經營過程中,通過簽訂合伙份額轉讓的方式,進行了一次轉讓。同時,原、被告又以公司名義編制了內部財務報表。原、被告既沒有嚴格地按合伙組織來運作,也沒有嚴格地按公司組織來運行。原、被告之間到底是合伙關系,還是股東關系,存在爭議。如按合伙糾紛來處理,由于經營過程中存在虧損,原告退出合伙,還須承擔相應虧損;如按股權轉讓來處理,被告承諾按原出資金額受讓股權,原告不須承擔虧損。原告主張本案適用公司法,被告主張適用民法通則中關于合伙的規定及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由于原、被告進行了公司登記,成立了金某公司,盡管經營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公司組織來運作,但原、被告的經營實體已具備了公司形態,且具有公示效力,故一審、二審法院最終認定應優先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本案爭議。

    關于爭議焦點2,原、被告沒有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原告向被告提出轉讓“合伙份額”,視為要約。被告向原告回函,同意受讓股權,同時提出股權轉讓限制性條件,被告的回函是承諾還是新的要約,存在爭議。如果是承諾,則原、被告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如果是新的要約,則股權轉讓合同尚未成立。單純從原告的申請,及被告的回函來看,被告的回函對原告的申請提出了實質性的約束條件,似乎構成新的要約。但被告回函后,原、被告按照回函要求的時間辦理了財務交接手續,將金某公司交給了被告經營,原告退出了經營,金某公司由被告實際控制。從整體上看,自被告回函后,原、被告辦理了交接手續,應視為辦理了股權交割手續,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已成立,并進行了部分履行。故,法院最終認定原告退出了金某公司的經營,原、被告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已成立。

    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對處理類似糾紛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廣州律師  |   廣州孫軍律師  |   深圳律師  |   拆遷律師  |  
    首頁 團隊介紹 品牌服務 成功案例 媒體報道 專業化研究 品牌客戶 委托代理
    掃一掃關注微信公眾號
    法脈.股權律師團隊主辦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33層02-07單元
    電話:13922469313 E-MAIL:law588@yeah.net
    版權所有 違者必究(2009-2012) 粵ICP備15094152號-1
    13922469313
    13922469313
    www.88ssb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