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4年5月29日,薛某的居民身份證遺失。其到上海公安機關辦理掛失手續,并于次月辦理領取了新的身份證。
2016年10月起,薛某多次收到銀行的短信、客服電話,通知薛某進行銀企對賬。經了解,有人以其遺失的身份證在廣州登記成立廣州賓某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賓某公司”),將薛某登記為賓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
2016年12月7日,薛某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該公司的工商登記。
二、撤銷公司登記辦案過程
1.收集冒用薛某名義進行公司登記的證據
首先,調取、復制賓某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資料。將公司檔案中有關薛某的簽名與薛某的筆跡進行比對,經薛某確認公司檔案中的相關簽名確系偽造。其次,收集了薛某遺失身份證的報警回執、掛失登記資料、補辦身份證領取資料、新啟用的身份證等證據,進一步證明公司登記系冒用薛某的名義完成的。
2.就違法設立登記進行投訴、舉報
代理律師完成證據材料收集工作后,向公司登記機關遞交了《關于撤銷賓某公司設立登記行政行為的申請書》及證據材料。
3.公司登記機關核查公司經營地址
公司登記機關受理舉報后,前往賓某公司經營地址進行核查,發現賓某公司并未在登記住所地營業;且無法聯系上公司登記經辦人。
4.筆跡鑒定
薛某向公司登記機關遞交了筆跡鑒定申請書。經公司登記機關委托筆跡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證明賓某公司設立申請材料中“薛某”的簽名系他人偽造。
三、撤銷公司登記一案的處理結果
2017年2月22日,公司登記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賓某公司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行為違反《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做出撤銷賓某公司的公司登記的行政處罰決定。
四、律師分析意見
1.公司登記機關許可賓某公司設立登記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為了簡化公司登記程序,提高辦事效率,推動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明確政府對市場主體和市場活動監督管理的行政職責,區分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的界限。尊重市場主體民事權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工商登記環節中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二十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提交“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等資料。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登記機關在審查公司設立申請材料時,僅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形式進行審查,沒有對申請登記資料內容真實性進行審查的義務。公司登記機關許可賓某公司設立登記,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2.公司登記機關是否有義務撤銷賓某公司設立登記?
《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屬于行政許可。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上述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屬于法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被許可人以欺詐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公司登記機關作為行政許可主管部門,有義務撤銷賓某公司的違法設立登記。
3.申請撤銷賓某公司虛假設立登記的法律性質。
行政相對人冒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公司登記機關據此撤銷登記的法律性質該如何認定?對此,實踐中主要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撤銷公司登記屬于行政處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對于提交虛假材料等欺詐手段騙取公司登記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根據上述規定,撤銷公司登記屬于行政處罰。另一種觀點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并未包含撤銷公司登記,撤銷公司登記本質上是公司登記機關對自身作出的行政許可的否定,不具有行政處罰的性質。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撤銷公司登記是行政相對人承擔的一種行政責任,而行政責任不等同于行政處罰,前者的外延更廣。行政處罰具有懲戒性,而撤銷公司登記的結果是為了使公司設立登記行為恢復原狀,屬于一種事實行為。對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撤銷公司登記”法律性質問題的答復意見》(法工委復〔2017〕2號)對此也進行明確,撤銷被許可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是對違法行為的糾正,不屬于行政處罰。
4.被冒名的股東或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九條規定: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上述規定,被冒名登記的股東不承擔補足出資責任,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同理,公司出現違法經營等情形,被冒名登記為法定代表人的,其亦不應對公司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實踐中需要注意“冒名”和“借名”登記的區別。冒名登記中的被冒名者對自己被登記為股東或法定代表人并不知情,且從未做出過持有股權或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對外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而借名股東與隱名股東(實際出資人)之間存在契約關系,借名股東對外應承擔補足注冊資本等法律責任。
特別要注意的是,利害關系人主張其被冒名登記,其有義務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僅僅證明相關公司登記中的簽名系偽造,尚不足以證明其對相關登記并不知情,利害關系人還須進一步提供如身份證遺失等證據,證明其系被冒名登記。
5.被冒名進行公司登記的法律救濟途徑:
(1)私力救濟進行撤銷或變更登記
發現被冒名進行公司登記后,被冒名者可以直接聯系公司或其實際控制人,通過交涉,促使公司或實際控制人向登記機關申請撤銷登記或進行變更登記。
由于冒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常見于從事違法經營,或逃避法律責任,在實踐中很難找到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甚至找不到公司的經營場所,通過私力救濟方式解決被冒名進行公司登記的情形很少。
(2)行政投訴、舉報撤銷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個人和組織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根據上述規定,任何知情人以及利害關系人發現公司存在有遞交虛假材料騙取工商登記的行為,都有權向行政機關進行投訴、舉報,公司登記機關在查明相關事實后,應當撤銷公司登記。
(3)行政復議撤銷
《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根據該規定,利害關系人可以就冒名設立公司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履行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撤銷公司登記決定。
(4)行政訴訟撤銷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該規定,公司虛假登記的利害關系人可以以公司登記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對公司登記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在私力救濟無法實施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公力救濟撤銷公司違法登記。其中,行政投訴、舉報的方法是實踐中經常采取的方法,也是本案處理優先采用的方法,在行政機關不予處理或被冒名者不服處理行政機構處理結果的情況下,可以采取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
附:行政處罰決定書 律師聯系方式:13922165313,微信號:psf721003 #FormatImgID_0# #FormatImgID_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