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某于2012年10月,取得某教育機構在廣州五個區、鎮的加盟資格。2012年12月張某出資成立咨詢公司,在芳村經營幼兒英語早期教育培訓。2014年3月,張某將咨詢公司轉讓給黃某和王某,雙方簽訂《公司轉讓合同》。合同約定,張某收到公司轉讓款項后,協助黃某、王某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營業執照變更手續。同時約定,轉讓英語早教培訓的加盟資格。2014年4月,張某與教育機構簽訂《終止協議》,不再享有該機構的加盟經營資格。
張某于2014年7月15日收到法院傳票,得知被黃某、王某起訴。黃某、王某認為張某簽訂的《終止協議》放棄將加盟資格的行為,違背了“轉讓英語早教培訓的加盟資格”的約定,導致其經營咨詢公司目的落空,要求解除《公司轉讓合同》,變更公司登記,并退還轉讓費用、賠償損失。
【律師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公司轉讓合同》是一份混合合同,約定了兩項義務,即公司轉讓、加盟資格轉讓。這兩項義務針對不同種類的合同標的,其權利主體、客體指向均不相同。該合同中的一項約定義務已履行完畢。咨詢公司現已轉讓、工商登記已變更,張某完成了合同約定的公司轉讓義務,黃某、王某要求完全解除《公司轉讓合同》的訴求侵犯了張某的權益。
目前,本所已經接受張某的委托,本案將于2014年8月26日開庭,后續進展,本站將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