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四部法律作出修改決定,將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資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的行政審批事項修改為適用備案管理。商務部同時發布《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后的上述法律將于2016年10月1日施行。我們對上述新的法律規定解讀如下:
1.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由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的影響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上述四部法律中相關行政審批條款進行修改,將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臺胞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由行政審批修改為備案管理。這將大幅精簡外資企業設立和變更流程,提高投資便利化水平,有利于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完善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
2.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由行政審批改為備案制的適用范圍
只有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才適用備案制。國家限制外商投資的領域仍然需要行政審批和準入許可。
從2016年10月1日起,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不再需要行政審批,只須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即可。
3.備案方式簡便、高效
(1)備案不是辦理工商登記的前提條件。設立外資企業時,投資者可以在取得營業執照前備案,或者可以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由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備案。企業變更可以在工商變更登記完成后30日內進行備案。
(2)網上提供備案文件,更便捷。外商投資企業及投資者通過網上在線提交備案文件即可。
(3)由外商投資企業及投資者自行決定是否領取備案回執。
4.不備案的法律后果
(1)對不按規定備案、備案不實的,將相關信息在商務部外資投資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
(2)不按規定備案、備案不實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