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8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律師調查令實施辦法(試行)》正式試行,本文總結如下:
一、律師調查令的適用階段
1.審理階段:限于一審普通程序,且在案件受理后舉證期限屆滿前。
2.執行階段:限于執行終結前。
二、律師調查令的調查范圍
1.審理階段:與待證事實有關聯性且能證明案件基本事實。
2.執行階段:限于被執行人履行本案義務所需財產狀況的證據。
三、申請調查的證據種類
1.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代理律師無權查閱調取的銀行帳戶、登記資料、檔案資料等書證、電子數據及視聽資料。
2.除外的證據:證人證言
四、代理律師如何申請律師調查令
【提供如下材料】
1.申請書;
2.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
3.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指派律師函;
4.有效的執業證書。
【注意事項】
1.不能僅載明“案件相關資料”;
2.正確申請載明方式:寫明調查證據的名稱、接受調查人等詳細信息。
五、律師調查令的簽發
1.簽發人:審判長
2.簽發時間:申請之日起七日內
六、不予簽發律師調查令的情形
1.涉及國家秘密的;
2.涉及個人隱私的;
3.涉及商業秘密的;
4.申請直接向對方當事人調查的;
5.證據不為接受調查單位或個人所占有、保管、控制的;
6.其他不宜調查收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