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藝龍網因使用“葛優躺”照片,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向葛優賠禮道歉,并賠償葛優經濟損失等合計75000元,引發朋友圈一片嘩然。另外,近年來,我們多位客戶因在微信公眾號文章上使用了相關藝人的照片,遭到多位藝人起訴。那么,自媒體宣傳中如何正確使用圖片,防止侵權風險呢?
一、 使用他人照片侵權嗎?
公民的肖像權是指公民對于自己的照片、畫像、錄像、塑像等具有物質載體的視感影像依法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權利。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未經本人同意,其他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且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
公民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二、 使用他人劇照、藝人照、公民個人照片的錯誤姿勢
為了能讓大家理解,小編特地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集了幾個栗子,和大家分享:
錯誤姿勢1:我只是用了下劇照而已,會侵權嗎?
例1:藝龍網與葛優肖像權侵權糾紛案
《我愛我家》劇情中,葛優扮演的紀春生(二混子)將身體完全攤在沙發上的放松形象,被網絡熱稱為“葛優躺”。該劇照雖然是葛優扮演的劇中人物,但當一般社會公眾形象將表演形象與表演者本人真實的相貌特征聯系在一起時,表演形象也是肖像的一部分。藝龍網在使用該劇照時,忽視了劇照也具有肖像性質,利用了葛優的公眾關注度。同時,藝龍網將該劇照與其酒店業務中的床、浴室等背景相聯系,附有藝龍網宣傳文字、標識和二維碼,明顯用于商業用途。
最終,法院綜合葛優的公眾關注度、藝龍網的侵權程度、影響后果等因素,判決藝龍網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錯誤姿勢2:轉載文章中涉及有藝人照片,會侵權嗎?
例2:以淺淺公司與李冰冰肖像權侵權糾紛案
2017年4月,淺淺公司在其主辦的“淺瑜伽”的微信公眾號上,轉載了《43歲李冰冰46歲鐘麗緹48歲鄧文迪,十多年瑜伽得到了什么》一文,文中有9張李冰冰的照片配圖。李冰冰以其未經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個人照片,侵犯了其肖像權為由,主張淺淺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淺淺公司提出了以下抗辯理由:該文章將李冰冰等人作為健康生活的典范,是正面形象的贊譽和推薦,沒有任何文字足以讓他人認為李冰冰與淺淺公司之間存在代言或其他關系;同時,該文章是轉載,并非淺淺公司原創,淺淺公司主觀過錯程度輕微。
法院最終判決:淺淺公司雖然主張文章系轉載,但是文章下方明確載明“淺瑜伽”,且文章多處標注了淺淺公司的地址、微信公眾號及二維碼等信息,淺淺公司利用上述照片進行商業推廣,侵害了李冰冰肖像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錯誤姿勢3:使用自己和別人的合照進行宣傳,會侵權嗎?
例3:秦士林與邵自和肖像權侵權糾紛案
邵自和在自己銷售的產品上,使用曾與秦士林的合照進行商業廣告宣傳。后雙方關系破裂,秦士林要求邵自和停止侵權,并賠禮道歉。
法院判決:邵自和未征得原告同意,使用秦士林的肖像進行商業宣傳廣告,侵害了秦士林的肖像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三、防范建議
我們在編輯推送文案以及為客戶提供數字化營銷服務時,應注意:
1.文案配圖務必通過正規的付費或免費的圖片素材庫擇取。
2.切勿盲目蹭網絡熱點圖片或造型。
3.轉載文章須征得原創作者同意,并注明轉載出處。如涉及肖像的使用,務必謹慎(能不用則不用)。
4.使用他人照片、劇照、卡通形象等進行宣傳,務必取得權利人的書面同意。
5.對已經發表過的文案重新排查,對使用他人肖像或卡通形象等風險度高的文章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