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舉證責任如何分配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債務問題司法解釋》),進一步規范和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近日,本團隊代理的一宗債務案件,人民法院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決認定涉案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該案對夫妻債務的認定有典型的借鑒意義。
案情簡介:
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間,江某向李某累計借款20萬元。上述大部分借款由李某轉入了江某指定的第三方賬戶。2017年2月20日,江某向李某出具《確認書》,確認上述借款。
葉某與江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6年8月9日離婚。葉某和李某并不相識,葉某對江某向李某借款一事并不知情。
因江某未及時償還借款,李某訴至法院,以上述借款發生在江某、葉某婚姻存續期間,系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要求江某、葉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上述案件的爭議焦點是:李某主張的債權是否為江某、葉某的夫妻共同債務。如系夫妻共同債務,則葉某應與江某共同對上述債務承擔還款責任。
法律分析:
一、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最新認定標準。
根據《夫妻債務問題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結合借款是否為夫妻共同確認、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否實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等因素綜合考量確定。具體如下:
(一)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1.夫妻雙方共同確認的債務,包括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的債務,以及一方簽字確認,另一方事后確認的債務。
2.夫妻一方舉債,且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包括:(1)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2)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3)為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4)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等。
3.夫妻一方舉債,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債務實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債務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二)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夫妻一方舉債,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債權人不能舉證證明債務實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債務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的債務等。
另外,除《夫妻債務問題司法解釋》規定以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的債務也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本案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中,江某出具的《確認書》沒有葉某的簽名,且葉某事后并未對涉案借款進行追認。此外,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間,江某向李某的借款大部分轉入了第三方賬戶,沒有用于江某、葉某的家庭生活,也明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李某也不能證明涉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江某與葉某共同的意思表示。據此,葉某(筆者為葉某的代理人)抗辯涉案借款系江某的個人債務,不屬于其與葉某的夫妻共同債務,上述觀點最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三、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后,我們應該怎么做?
1.對于債權人而言,要求夫妻雙方均在債權憑證上簽字,是最好的降低風險的方式。
2.對于夫妻一方而言,不要輕易在夫妻另一方舉債的憑證上簽字。
附:法院判決書(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