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為了引入資源、激發員工積極性,對公司股權進行了設計,存在股權代持、股權激勵的情況,而且對于代持股權的股東權利進行了設計,實際出資人僅享有利潤分配請求權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該股權的管理權、表決權、代表宿舍提起權等其他股東權利仍由名義股東享有。但是,目前公司的公司章程仍是工商局的通用版本,與公司實際股權情況、管理情況均不一致,某科技公司需要對公司章程進行修訂。
本團隊通過與公司實際控制人面談,深入了解了公司的股權架構、議事規則、管理情況及公司的需求。本團隊對章程股東分紅比例、新增注冊資本的認繳比例、股東的表決權、股權轉讓、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的職權分工等方面對公司章程進行了個性化設計,理順了公司的議事規則及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屬于封閉型公司,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債權利益的情況下,司法一般不干預公司治理。《公司法》允許公司股東通過公司章程對表決權、分紅、公司治理、股權轉讓、股權繼承等作出個性化的設計。股東在制度章程時,應當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通過個性化的公司章程設計,預防和化解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