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廣州市某船塢有限公司(下稱“船塢公司”)與上海錦天城(廣州)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簽訂《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就楊某公司、卓某公司等與船塢公司及廣州某涂裝有限公司(下稱“涂裝公司”)糾紛系列案,委托本所代理。本所指派彭勝鋒、汪甜律師作為上述系列案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上述案件一審階段。
涂裝公司系于1998年成立的中外合資企業。企業有兩名股東,一名外資股東,持有公司47%的股權;一名內資股東,即船塢公司,持有公司53%的股權。2018年3月,因涂裝公司經營期限屆滿,且嚴重資不抵債,涂裝公司于2018年4月向廣州市某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2018年5月,法院受理了涂裝公司的破產申請。拒不完全統計,涂裝公司對外負債近5000萬,公司資產不到1000萬。作為南涂公司的債權人楊某公司、卓某公司等,擔心日后債權無法得到清償,遂將南涂公司以及船塢公司同時起訴,要求南涂公司清償債務,并以股東與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為由,要求船塢公司對南涂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所彭勝鋒律師團隊接受船塢公司委托后,積極從程序以及實體的角度進行抗辯。程序上,根據《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以法人人格混同為由,要求公司股東直接向其承擔清償責任的,應當不予受理。其次,實體上,“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財產、財務、業務、人員及經營場所等高度混同,“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無法分清彼此,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一套人馬、兩套牌子”。而船塢公司與涂裝公司的情形并不符合上述構成要件。目前,上述系列案正在法院庭審階段。
有關上述案件的后續進展情況,本站將持續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