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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速遞】增值稅下調政策實施后如何開票?
    發布時間:2019-04-12【打印本頁】【關閉窗口】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從2019年4月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新政出臺后,有些企業認為:2019年4月1日起開具的發票就可以按照新政策來確定稅率。這個觀點是不準確的。正確的理解是,從4月1日起調整稅率是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判斷。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之前的,一律適用原來16%、10%的稅率納稅,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相反,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之后的,則適用調整后13%、9%的新稅率納稅,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納稅人開具發票適用稅率應依據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確定,以下是七種常見結算方式的說明:

    結算方式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3月31日之前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4月1日之后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1日之后,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

    在3月31日前發出貨物的,應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在4月1日后發出貨物的,則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

    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1日之后的,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4月1日之后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提供應稅服務

    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在4月1日之后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采用預收款方式提供租賃服務的

    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預收款,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在4月1日之后收到預收款,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建議企業在結算2019年4月1日前已經簽訂的合同及開票時,務必對比上述結算方式確定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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