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某公司員工阿姍,1965年12月出生,性別女,2019年1月16日工作期間不慎摔傷,后被廣州市某醫院診斷腳部骨折。阿姍入職期間未在廣州市繳納社會保險,也沒有在其戶籍所在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阿珊隨后向公司主張工傷賠償,東某公司認為,阿珊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不能按照工傷事件進行賠償。
(一)阿珊本次受傷可能被認定為工傷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第13項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受聘到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未被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如其堅持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根據上述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只要經過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需要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賠付。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據此,如阿珊在其戶籍所在地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行政部門將認定本次受傷事故為工傷。
綜上,如阿珊本次受傷事故被認定為工傷,其未辦理退休手續及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東某公司依法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阿珊被認定工傷后公司無需向其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阿珊可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貴司支付。《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關系終止。勞動者所受傷害如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勞動者要求用工單位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費用的,應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據此如果阿珊被認定為工傷,東某公司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向其支付除了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之外的其他工傷賠償款項。
如果企業招聘了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一定要審核員工是否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對于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員工,企業可以通過購買商業保險等途徑降低企業的用工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