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id="gwosi"><tt id="gwosi"></tt></menu>
<optgroup id="gwosi"></optgroup>
  • <xmp id="gwosi"><nav id="gwosi"></nav>
    <menu id="gwosi"><strong id="gwosi"></strong></menu>
  • <xmp id="gwosi">
    <xmp id="gwosi"><nav id="gwosi"></nav>
    <dd id="gwosi"><optgroup id="gwosi"></optgroup></dd>
    13922469313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33層02-07單元
    手機:13922469313
    電話:13922469313
    郵箱:law588@yeah.net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33層02-07單元
    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團隊動態
    【團隊動態】股權善意取得的規范適用
    發布時間:2019-04-29【打印本頁】【關閉窗口】

      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本文就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的效力相關理解與適用總結如下:

      一、修訂嚴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1229]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9修正)[19991225]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修訂)[20051027]

      第十五條 【公司的轉投資及其限制】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正)[20131228]

      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二、典型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882號】民事判決書認為,三上訴人主張,鑫悅公司受讓新益公司全部股權的股東后,承擔新益公司的全部對外債務,違反了《公司法》第十五條的強制性規定,故《股權轉讓合同》第二條第4項、《債務清償協議》屬無效,相應的擔保合同亦無效。對此,本院認為,《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法律另有規定除外。該條是關于公司對外投資責任限制的規定。作為法人主體的公司,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法律應保護其運用自己的財產進行對外投資,但投資具有風險性,如果允許投資的公司承擔無限責任,有可能直接導致公司的破產或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進而損害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直接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因此,在《公司法》范疇下,公司可以對其他企業投資,但不能在出資時約定對該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并不屬于《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股權轉讓合同》第二條第4項約定鑫悅公司應采取措施促使新益公司在2014年8月31日前足額償還全部債務,并就償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同日訂立的《債務清償協議》約定,鑫悅公司代新益公司償還債務2.4億元。根據本案事實可見,鑫悅公司對新益公司原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是其取得新益公司股權、成為新益公司出資人的條件之一,且該債務的內容、金額是明確的,鑫悅公司并非是在成為出資人之后再行對新益公司將來的不確定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鑫悅公司不屬于《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對新益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三上訴人主張《股權轉讓合同》第二條第4項、《債務清償協議》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422號】民事判決書認為,興隆公司上訴主張,本案借款合同屬于以獲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的企業間借貸,且違反了《公司法》第十五條關于企業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經查,興隆公司的老股東盈都控股公司和盈都金屬公司向興隆公司出借本案借款的目的,是為了維持興隆公司的日常經營需要,而非獲取高額利息。興隆公司的新股東深圳亦禾公司、上海亦禾公司為其債務向盈都公司出具連帶擔保責任的承諾并未違反公司法的效力性規范。在興隆公司沒有就其此項上訴理由提交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本案借貸關系因其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系各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而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三、理解與適用

      《公司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實際上是對公司不得設立合伙企業的規定。但,此處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年8月27日修訂)第3條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因此,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其他公司均可設立合伙企業,正如趙旭東老師所說:“《合伙企業法》第3條的規定,完全改變了《公司法》第15條的規定,致使《公司法》第15條幾乎完全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趙旭東,《民法典的編纂與商事立法》,《中國法學》2016年第4期)

    廣州律師  |   廣州孫軍律師  |   深圳律師  |   拆遷律師  |  
    首頁 團隊介紹 品牌服務 成功案例 媒體報道 專業化研究 品牌客戶 委托代理
    掃一掃關注微信公眾號
    法脈.股權律師團隊主辦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33層02-07單元
    電話:13922469313 E-MAIL:law588@yeah.net
    版權所有 違者必究(2009-2012) 粵ICP備15094152號-1
    13922469313
    13922469313
    www.88ssb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