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勝鋒律師接受委托,代理某顧問單位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該勞動合同糾紛案中,因員工盜用公章,偽造公司職位證明,要求公司支付崗位工資上萬元。該案在仲裁階段中,公司敗訴,無辜被判全額支付該職工工資。該案焦點在于如何向法庭舉證證明該職工在公司的擔任的真實崗位問題。
簡要案情:某員工王某(化名)于2011年入職廣東某服務有限公司,入職之初與該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其在職崗位為總裁助理,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工資每月不低于6000元。2012年1月份,王某因為不能勝任總裁助理一職,經與公司協商,遂被調入公司市場部任職業務員,并開始適用市場部業務員的薪資標準。當時王某在公司于2012年2月份出臺的一份《市場部人員薪資考核方案(試行)》上簽字認可,對于其職位的變動,未與其訂新的補充協議。2012年7月份,王某自動離職。2012年11月份,王某將公司訴至廣州市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按照總裁助理工資的標準,補償自2012年1月份至其離職前景其工資未滿6000元的差額工資,共計四萬余元。仲裁階段中,王某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證明》,該《證明》內容顯示:王某于2011年8月份開始擔任公司總裁助理一職,落款時間為2012年4月6日。證明內容的下方蓋有公司公章,并寫有“特此證明”的字樣。
仲裁階段,仲裁庭采納了王某意見,對于其提交的《證明》,確認了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相反,對于公司提交的王某于2月份簽署的《市場部人員薪資考核方案(試行)》的關聯性不予確認,認為王某的簽名只能證明其認可此份協議,并不能據此證明王某為市場部人員的事實。
該仲裁決定書于2013年1月7日作出,1月9日送達該公司。按照時效規定,公司若不服該裁決,必須在收到該裁決之日起十五日之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否則,該裁決將發生法律效力。2013年1月22日,該公司經理才將仲裁決定書拿給彭律師,并就相關事項告知彭律師,彭律師了解了相關情況之后,立即要求公司按照要求準備相關證明材料,同時,根據事實情況,準備訴狀,2013年1月24日(訴訟期限的最后一天),成功將王某訴至廣州市某法院。彭勝鋒律師辦案效率之高的一貫作風,保證了該案未錯過訴訟時機,為公司爭取到減少損失的機會,同時,也為糾正此類不講誠信、擅于投機取巧損害公司利益的員工行為,為其敲響思想上的法制警鐘。該案的后續進展情況,本案將繼續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