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勝鋒律師等前往江西贛州,與常年法律顧問單位江西龍南金泰閣鈷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事、采購、生產等中高層員工座談,就勞動人事、采購、生產環節法律風險防控等事項進行了深入交流。
另外,彭勝鋒律師還接受江西龍南金泰閣鈷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公司”)的委托,在江西龍南法院出庭代理了一件該公司為第三人的行政訴訟案件。該行政訴訟案件中,原告系江西公司的員工,于該公司從事鍋爐工作。2012年11月的某清晨,該鍋爐工在鍋爐倉外為煤炭供應商卸車和清理鏟煤過程中,受傷入院,經鑒定構成傷殘。經查,該鍋爐工受傷期間,并非其工作時間;其鏟煤的工作,也并非其日常的工作范圍,故該鍋爐工在非工作時間、從事非工作內容的情況下受傷,公司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
后經調查,該鍋爐工當日從事的鏟煤工作,系受雇于江西公司煤炭供應商的煤老板,該煤老板與江西公司的合作合同中約定,煤老板負責為江西公司供應煤炭,交貨地點為江西公司的倉庫;因煤老板的運煤卡車過大,無法直接將煤炭運送至指定地點,故該煤老板每次都是將煤炭卸在江西公司的鍋爐倉外,之后,再通過雇傭江西公司的鏟車等人力、物力,幫其將煤炭運至江西公司倉庫。本案中,該鍋爐工為受雇人員,在鏟煤過程中被鏟車碰倒的鍋爐倉外圍墻壓倒,受傷致殘。本案的關鍵是,該鍋爐工的傷情是否構成工傷?
在工傷認定過程中,龍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該鍋爐工不是在當班時間,公司也未指派任何人通知其來上班的情況下,受該公司煤炭供應商的煤老板指派,受傷致殘,故依法認定不屬于工傷。據此,該鍋爐工向龍南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其當日看到天氣突變,擔心公司利益受損為由,要求認定其傷害為工傷。
庭審過程中,江西公司作為第三人,申請了公司數位知情人士出庭作證,證明該鍋爐工多次受人雇傭、從事工作內容以外業務的事實,以及對其受傷的真實情況的說明等。截至發稿之日,法院尚未判決,本站將繼續予以關注!
通過走訪及參與庭審,彭勝鋒律師團隊對顧問單位有了更為深入的了解,并有針對性地對顧問單位提出了相應的法律風險防范措施,致力于為顧問單位創造零風險的公司運營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