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持有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29.406萬股。李某某與李某于2011年3月離婚,離婚時未對上述股份進行分割。離婚后,李某某與李某就上述股份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何時過戶等事項存在爭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李某委托彭勝鋒律師團隊代理上述股票分割案。近日,經法院調解,李某某將其持有的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29.406萬股的股票中的20萬股給予李某,并于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注:李某某等在招股說明書中承諾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股票)后的一個月內依法協助李某辦理股票變更登記手續。
至此,爭議數年,市值9400余萬元(注:按股票上市次日收盤價計算)的股票分割案劃上圓滿的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