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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彭勝鋒律師代理的股權轉讓糾紛案一審勝訴
發布時間:201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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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訊 2014年9月29日,原告張某收到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判決被告謝某向原告張某支付股權轉讓款64.4萬元,并自起訴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此,由廣州公司訴訟彭勝鋒律師代理的張某訴謝某股權轉讓糾紛案,歷時一年半,終于獲得勝訴。
【案情簡介】
2012年3月18日,原告張某、被告謝某以及第三人劉某簽訂了《合伙合同》,約定:三方共同出資280萬元,成立金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餐飲公司”)。其中被告謝某出資140萬元,占投資總額的50%;劉某出資84萬元,占投資總額的30%;張某出資56萬元,占投資總額的20%。2012年6月8日,三方簽訂《合伙人內部出資轉讓協議》,約定:劉某將其占投資總額的3%出資份額轉讓給原告。同日,餐飲公司出具收據,確認收到張某投資款64.4萬元。
2012年11月27日,原告張某向被告及劉某發出《合伙份額轉讓申請》,要求按原合伙合同出資額轉讓其出資份額。2012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發出《關于股東張某申請退股的復函》(下稱“復函”),確認于2013年1月1日起轉讓申請生效,根據原告所提出按原出資份額28元/股(每股為10%的股權)結算受讓。2012年12月30日,餐飲公司向原告張某發出通知,通知原告于2012年12月31日起正式退出餐飲公司,自退出日起,原告張某不再擔負責任和行使有關公司的一切職務和權利。
2013年1月起,原告張某按照公司規定,將負責的財務工作進行了交接,退出了公司經營。然被告一直未履行《復函》的相關義務,據此,原告委托廣州知名公司訴訟律師彭勝鋒代理本案,要求被告履行股權轉讓義務。
【本案難點】
一是法律適用問題。
原被告與第三方劉某簽訂的系《合伙合同》,其合伙人之間的關系應當受《合伙企業法》的調整;但事實上,上述《合伙合同》簽訂后,三方最終注冊登記了有限責任公司,各股東之間的關系應受《公司法》調整。該案在立案階段,法院系根據
退伙糾紛
立案;后在審理階段中,法庭采納了我方代理意見,對本案按照
股權轉讓糾紛
審理,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二是本案事實和證據問題。
被告否認以原價28萬元每股受讓原告股權,而是主張按照5折(即14萬元每股)的價款收購原告股份,并提供一份有上述約定的函件;此外,被告認為原告并未完全履行公司清算及債務明細等股權轉讓義務,不同意支付股權轉讓款。因為證據的不規范和不完善,上述事實部分的爭議非常大,增加了作為原告代理人的工作難度。
三是本案涉及的案中案關系極為復雜。
原告起訴被告后,被告當即以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與公司有關的糾紛、股權糾紛三案向原告戶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因上述案件對本案的處理具有關聯性,本案一度被法院裁定中止審理,待上述三案經過一審、二審程序,最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二審判決書,并生效之后,本案才恢復審理。
本案法律適用存在疑問、股東之間關系極為復雜、股權轉讓價格存在爭議等一系列難點,決定了本案的專業性和承辦難度。但是,本案的代理律師,
廣州公司訴訟律師
彭勝鋒,憑借深厚的專業知識及豐富的庭審經驗,最終獲得本案的完勝。本案一審判決后,截止發稿之日,被告已經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有關本案的二審情況,本站將繼續跟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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