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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券報》刊登盈科律師評論文章:提振股市信心有待司法突破
    發布時間:2017-10-03【打印本頁】【關閉窗口】

    《中國證券報》7月14日刊登盈科高級合伙人李季先律師的特約評論文章,現摘錄全文與大家分享:


    提振股市信心有待司法突破

    在目前A股市場弱市格局難破、相關股市制度設計有待進一步完善的情況下,對個別經濟領域針對性出臺具體刺激措施,或者通過短時間內資金加速入市的方式,盡管可以暫時收到振奮人心之效,可畢竟不是長遠之計,不能從根本上提振乃至從制度上恢復投資者信心。

    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提振A股投資者信心,就必須找出A股當下問題的癥結所在,在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原則下,有針對性地進行制度重塑和完善。譬如IPO正常擴容是市場化的結果,但其伴隨的上市欺詐、財務造假、信息披露失控就與市場化無關,而與投機和權力尋租相關,必須給予投資者對等的監督和制衡權利,允許不同證券機構間進行平等法律博弈,而包括集體訴訟、取消證券案件法定立案前置條件等在內的投資者司法保護的制度突破,就很關鍵。

    當然,恪于我國的立法現狀和當下的國內外市場形勢,A股市場的司法突破不可能短時間內在證券司法領域全面開花,更不可能像個別理想化的市場人士所分析的,一味追求立法或司法執行上的一勞永逸。

    在目前的市場格局和法律架構下,要盡快通過司法突破提振投資者信心,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第一,梳理相關規章制度和司法解釋,嚴格擬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和財務造假責任,通過將司法解釋和證監會的規章銜接,對IPO過程中披露法律財務信息以及上市公司定期披露法律財務信息中的不實行為進行司法追訴,只要滿足存在不實披露行為和因此造成投資者損失兩個條件(僅需一般舉證即可),有關部門就應該立案追訴,并不得人為或立法設置立案前置條件,譬如規定該違法行為受到公權機關處罰方給予立案等。

    第二,相關主管部門應盡快與最高院、最高檢等部門啟動司法解釋修訂工作,取消行政或刑事處罰前置的民事追訴規定,允許投資者或其聘請的律師以及經批準成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其掌握合理證據的前提下即可直接提起或代為提起民事追償之訴。

    第三,落實證券服務中介和發審委委員的審核把關不嚴責任,對于存在明顯證據證明相關機構和個人沒有認真履職盡責的,或其經手審核把關項目事后被證明造假或存在虛假陳述,而該證券服務中介和同意該項目過會發行的發審委員又無法合理解釋其依法盡責的,則應該允許利益受損的投資者對其進行民事賠償連帶責任之訴。

    中證網原文:http://www.cs.com.cn/xwzx/zq/201207/t20120714_3409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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