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訊 近日,彭勝鋒律師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的采訪,就珠海市炬力繼承電路設計有限公司(下稱炬力公司)商業秘密案引發的爭議發表了專業意見。
日前,炬力公司商業秘密案在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作為珠海市截至目前為數不多的商業秘密刑事案件之一,該案在當地引起廣泛關注。該案中,被告人肖某與炬力公司員工——被告人李某、徐某與趙某等人于2011年7月至9月間,成立珠海騰浪有限公司(下稱騰浪公司),肖某為該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在籌備公司成立的過程中,李某等人涉嫌受肖某的指使,違背與炬力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和公司的保密制度,涉嫌披露竊取炬力公司的技術資料。2011年12月,肖某、李某等人相繼因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被刑事拘留。隨后,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檢察院以上述被告人侵犯商業秘密罪為由向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檢察院認為,經有關司法鑒定機構鑒定,該商業秘密案所涉及的5110項目技術的技術秘密點,屬于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許某獲取披露的資料均含有5110項目的技術秘密點。炬力公司在發現該項目技術資料可能泄密后,為了確保產品的競爭優勢,防止發生更大的損失,對5110項目進行技術改造,共花費80余萬元。
作為被告人之一肖某的辯護律師,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彭勝鋒律師接受采訪時表示:“被告人拷貝炬力公司的技術資料的行為是錯誤的,但不等同于構成犯罪。炬力公司沒有提供已改版的技術資料,是否改版存在重大疑點。如果相關技術還沒有泄密,顯然沒有改版的必要。如果相關技術已經泄密,他人可以利用泄密的技術開發出與炬力公司相同或相近的產品,改版并不能改變相關技術資料已泄密的后果。如果技術秘密已泄露,已投入的研發費用才是損失,將改版費用作為侵犯商業秘密的損失的計算方法錯誤。”
該案并未當庭宣判,《中國知識產權報》將繼續關注此案進展。
圖為《中國知識產權報》報道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