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7日的南方都市報A04版以《高速路旁投石塊,不為搶劫為取樂》為標題,報道了叢飛遺孀邢丹遇襲身亡一案告破,三名90后肇事青少年落網的消息。警方通報稱,2011年4月13日晚,邢丹乘坐黃某駕駛的小汽車行駛至惠深沿海高速公路惠東路段時,汽車前擋風玻璃被路邊飛出的石塊擊穿,擊中副駕駛座上的邢丹頭部,致邢丹閉合性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查,當地村民林某、黃某、蔡某為取樂,在高速公路邊撿拾小石塊向行經汽車投擲,共擊中四輛過往車輛,其中,擊中邢丹的石塊為林某扔出。林某現年15歲。
南方都市報通過深圳某律師對上述事件進行了“律師說法”,觀點如下:林某以“取樂為目的”,應無剝奪他人生命的動機,屬于疏忽大意致人死亡,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因林某僅15歲,屬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置。至于該案的另外兩人,因為是一起前往事發地點,都有投擲石塊的行為,有共同犯意,涉嫌共同犯罪。
筆者認為,這位仁兄的上述觀點值得商榷、甚至錯誤:
首先,林某的行為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而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斷犯罪嫌疑人行為的性質,應考察其主觀心理狀態,林某等三人為達到取樂的目的,明知向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駛的汽車投擲石塊的行為足以發生傷害他人的身體,甚至危及他人的生命的危險,其仍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其投擲石塊導致他人身體受到傷害,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后果,其主觀心理狀態表現為間接故意,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間接故意)罪。
而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具體到本案來說,根據三個年青人的年齡特點、社會經驗、認知能力,其不可能預見不到向高速行駛的汽車投擲石塊的行為具備高度危險性,其主觀心理狀態并非為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是一種間接故意,本案為一起典型的間接故意傷害致死案。
其次,按這位仁兄的邏輯,如涉嫌過失死亡罪,則其認為林某屬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置的觀點,則大錯特錯了。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等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按照上述規定,未滿十六周歲的人的過失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不受刑事處罰。如果林某投擲石塊的行為為過失行為,則不負刑事責任,談不上構成未成年人犯罪,更談不上從輕處罰了。
最后,這位仁兄認為林某等三人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涉嫌構成共同犯罪的觀點,則是更低級的錯誤了。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根據上述規定,過失犯罪不構成共同犯罪。
我真佩服這位仁兄的勇氣和自信,及隨心所欲的想像力,敢在南方都市報這樣的大報上如此“律師說法”。在報紙等媒體上就某些特殊事件進行法律分析,讓普通老百姓普及法律知識,本來是件好事。如果自身的法律功底欠缺,又不加以研究,草率發表觀點,往往會落得個貽笑大方的結果。忍不住寫出這則短文,只是希望所謂的專家不要成為“磚家”,在未做好功課前,在媒體面前,最好管好自己的嘴,免得毀了自己的一世英名,還誤導了普通老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