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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駕”入罪,考驗刑事追究程序效率
    發布時間:2016-10-11【打印本頁】【關閉窗口】

    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施行)。此次刑法修正,社會反響最大的莫過于將“醉駕”規定為犯罪。該刑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這意味著從今年5月1日起,醉酒駕駛將不再是被行政拘留十五日那么簡單,而是將面臨被處以拘役,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更甚的是,因受刑事處罰,醉駕者將留下刑事犯罪記錄,影響升學、參軍、求職,禁止從事某些職業(如律師等)等等,從而付出高昂的代價。基于上述高昂的代價,估計一時飲酒興起,敢于以身試法者將大為減少。甚至有人斷言,“醉駕”入罪的規定,將導致白酒消費市場萎縮、多數酒吧難以為繼、國家稅收減少等連鎖反應,產生深遠社會影響。當然,筆者在此無意探討“醉駕”入罪的規定可能產生的上述社會影響。

    我國刑法規定的法定刑量刑幅度較大,一個罪名往往有多個法定量刑幅度,重至無期徒刑、死刑,輕者也往往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并舉,比如規定,重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次刑法修正案中規定的“醉駕”入罪,主刑僅規定處拘役,應該是現行刑法中規定的法定刑最輕的罪名了。刑法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法官在量刑的時候,根據醉駕者的醉酒程度、造成的后果等情節,在上述量刑幅度內決定醉駕者的具體刑罰。

    問題在于,現行刑事追究程序是根據刑法法定刑幅度較大、法定刑較重這一特點設定的,程序較為復雜、繁瑣。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追究程序包括偵查、審查起訴、法院審判三個基本程序。刑事拘留一般在三日內提請逮捕,批準逮捕的時間一般在七日內,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個月,審查起訴期限一般為一個月,法院一審審理期限一般為一個月(簡易程序為二十日)。遇到特殊情況,上述期限還可以延長。這樣算來,走完上述程序,到法院判決時往往需要幾個月的時間。這意味著,待醉駕者接到法院的判決結果時,其實際羈押的期限可能會超過其被判處的刑罰期限。各位醉貓們呆在看守所里等候刑事判決結果的時間過長,會度日如年,備受煎熬。

    筆者認為,隨著社會法治文明的提高,類似醉駕、惡意拖欠工資等較輕違法行為將會被規定為犯罪,相應地刑罰將會出現輕刑化趨勢。為化解程序復雜與輕刑罰這一矛盾,提高刑事審判效率,對現行刑事追究程序作出修改,建立輕刑快速裁決機制,勢在必行。

    (注:彭勝鋒律師原創文章,未經許可,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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