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險法施行前,關于保險公司是否應向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直接賠付第三者責任保險金,因無具體法律規定,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被保險人承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為商業險,保險公司系與被保險人存在保險合同關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請求人無保險合同關系。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與保險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基于保險合同,保險金的支付對象為被保險人,其不應向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請求人直接支付第三者責任保險金。另一種觀點認為,被保險人承保第三者責任險的目的是為了化解其交通事故賠償風險,減輕其賠付負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請求人是基于被保險人的代位權主張權利的,保險合同關系雖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系不同法律關系,但可并案審理,提高司法效率,減少訴累,有利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早日獲得賠償。
在司法實踐中,多數法院在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請求人關于保險公司在承保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限額內,直接向其賠付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修訂后的保險法解決了上述,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上述法律規定,為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一并處理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
新保險法施行后(注:2009年10月1日施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請求人可以依據新保險法的上述規定,請求保險公司在承保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限額內,直接向其賠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