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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制作特許經營合同
    發布時間:2016-11-20【打印本頁】【關閉窗口】

    特許經營合同,作為聯系特許人和受許人的最主要法律紐帶,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僅是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載體,也是權利義務得以產生的根據。特許經營合同制定得是否完善、合法、合理,關系到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的順利履行,也關系到發生糾紛后如何有效處理。

    作為特許經營合同,最主要的作用就在于規范當事各方的權利義務。而特許經營合同與一般合同不同之處在于,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與受許人的權利義務的履行基本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即從合同簽訂開始,雙方即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在合同有效期內,特許人對受許人有持續的指導、培訓義務,也相應的享有監督和收取特許費用的權利,而受許人則享有接受培訓和指導的權利,也有配合特許人監督檢查以及支付特許費用的義務。轉讓特許經營資源的使用權以及支付特許經營費是雙方最主要的權利義務。

    為了規范特許經營合同,國際商會曾推出了標準特許經營合同范本,一共分為十個部分,三十七條,內容相當豐富。但因為國際國內特許經營的發展不同,尤其是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同,所以要想在全球使用同一個合同版本是不可能的,但對于其中的某些條款,是可以合理引用的。

    特許經營合同的條款,可以分為一般條款和特別條款,不同的特許經營企業的特許經營合同內容也會存在一定區別,本文僅對比較通用的條款進行列示。

    一、一般條款

    一般條款是指適用于不同種類的合同中的條款,主要包括:

    1.當事人身份,是法人還是自然人?主要包括姓名和地址,尤其是通訊地址,對于以后雙方資料的傳送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如果通過一般渠道對方故意不接收有關信息資料時,當事人則需要按此地址將相關資料送達對方,以免被對方指控為未履行合同的有關義務。需要注意的是,在相關快遞信封上,一定要注明信件的內容。對于重要的信件內容,還可委托公證。

    2.合同術語。對于合同中比較重要或容易發生誤解的詞語,或者相對一般公眾而言難以理解的詞語,需要進行專門定義,以一種樸實簡單的語言向對方進行闡釋。一旦這些詞語被充分定義,則對方則難以以誤解或顯失公平等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且可以避免用語重復。

    3.合同的讓渡。包括如何處理受許人破產或死亡的規定。許多特許人禁止受許人在未經特許人書面許可的情況下轉讓特許業務,但一般都允許受許人直系親屬、合伙人或股東受讓。特許人可以指定未來受許人的標準,包括個人品質、商業背景、財務能力、管理水平等。

    4.合同期限。《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特許經營最低不的少于3年,受許人同意的除外。即一般情況下,最低不能少于3年。合同中可以約定續期條件。

    5.合同的終止。主要原因包括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破產、主要股東變更、公司合并等突發事件或由于不可抗力導致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出現了根本性違約。合同終止后,受許人應支付所有特許費用,歸還操作手冊、機密文件和專利資料,注銷與特許人商號相同的企業名稱,轉移、銷毀或歸還所有帶有特許人商業標記的招牌和材料等。

    6.不可抗力。需要對不可抗力的范圍、出具事故證明的機構、發生事故后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式,以及事故發生后的處理原則和辦法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7.違約責任。主要是受許人違反操作規定,不繳納特許費用的責任。構成根本違約的,特許人有權單方終止合同,不退還保證金。違約責任應盡量明確具體,以便于操作,且在訴訟或仲裁階段易于得到支持。

    8.爭端及其解決。爭議發生后,雙方應首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時,則提交有關機構進行解決。目前在中國比較常見的解決方式有:雙方協商、第三方調解(包括民間和官方的)、仲裁、訴訟。如果是選擇仲裁,則需要列明仲裁機構,更不能出現“由仲裁機構或法院進行裁決”這樣的話,否則就可能被視為仲裁約定無效。如果是選擇訴訟,則最好選擇在自己一方所在地法院,因為目前法院的地方保護問題還一定程度上存在,并且在己方所在地進行訴訟能降低有關訴訟費用,如差旅費。

    二、特別條款

    因為特許經營合同與一般的合同不同,包含有特許經營資源的讓與,以及有關經營的指導、監督、培訓等,所以其條款也有別于其他合同。

    1.特許經營資源。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是特許人最有價值的東西,在具體經營中還包括原材料配方、生產工藝流程、質量控制、包裝、運輸、關高、促銷、店堂設計、裝潢、產品款式設計、管理方法等。特許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尚未注冊的商標,一定要清楚表明,否則可能因為披露不完整而被指控為侵權。

    2.品牌、商標、服務標記及其他商業標志。特許經營系統成的標志是有品牌與商標所代表的統一形象,表明每一個受許人是某一統一體的一部分。受許人對商標及其它標志的正確運用,對于在市場上建立和維護產品的同意形象具有重要意義。

    3.指導和培訓。傳授經營模式和專有技術通常有2個方法:(1)公開規程、說明書、圖樣、圖片資料等。在公開有關信息時,需要注意保密,最好是在公開的資料注明“秘密”字樣,使受許人明白該等信息資料需要予以保密,應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2)指導和培訓。合同應規定特許方提供指導和培訓的方式、時間、范圍,并明確規定因此產生的費用(包括差旅費、誤工費、工資、補貼等)有誰來承擔,培訓內容應列明培訓項目。

    4.特許區域。為了保護雙方利益,特許合同都會有區域限制,一方面,是規定受許人只能在限定區域經營,另一方面,特許人也有義務為受許人提供商圈保護。

    5.商品或原材料采購。為了保證產品的統一性以及產品質量,也為了獲取產品利潤,特許人通常要求受許人只能向特許人購買規定的商品或原材料,并且要求受許人的產品或服務達到某個規定的標準。

    6.報告制度。很多特許人都以受許人的銷售額的一定比例作為管理費用,也為了增強對受許人的控制,特許人往往要求受許人向其提交有感經營活動的報告書,包括銷售額、投資、促銷、成本核算等。

    7.店堂設計。店堂形象的統一性能夠增強特許人的知名度,也能夠加強消費者的認知,因而特許人對店堂設計都有統一要求,即按照特許人的標準進行統一設計裝修,有的特許人還會要求受許人接受特許人指定的裝修公司進行設計裝修,也有的特許人向受許人推薦裝修公司。裝修完成后,特許人還會對受許人進行審查,符合要求后才能開業。

    8.廣告與促銷。持續有效的廣告和促銷活動能加強消費者對特許品牌的認知,因此,特許人會要求進行統一的廣告促銷活動,并要求受許人支付全部或部分相關費用,并予以配合。

    9.價格。為了維持市場統一性,特許人希望在全國實行統一的價格。但需要注意的是,要防止被認定為價格壟斷或不正當競爭,因此可把商品或服務價格定為“建議價格”,并指明浮動區域,具體價格由受許人自己掌握。

    10.存貨。為了保持市場的持續供應,以滿足消費者的持續需求,特許人要求受許人保持一定程度的存貨。受許人可以要求如果合同終止,可以要求以進貨價格退貨。

    11.使用費。受許人向特許人支付因使用其特性經營資源而產生的費用,是受許人的根本義務,也是特許人利潤的主要來源之一。合同應詳細約定使用費支付時間、方式、逾期支付責任。

    12.質量管理。為了質量的統一性,特許人一般在開業前對受許人進行培訓,并提供相關資料,在經營過程中也要進行監督指導,對于違反操作規程的地方進行整改。

    13.保險條款。為了減少意外停業導致的不良影響,特許人往往要求受許人對自己的產品或營業設施購買商業保險,如第三者責任險、火險等。

    14.保密條款。商業秘密往往能給特許人帶來很大利潤,但是因為特許經營的特殊性,處理不當,很容易泄密。因此,特許人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保密內容、期限、方式、接觸商業秘密的人員、違反保密義務的責任等。

    15.連帶責任。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特許店尚未成立,而特許合同生效后,受許人往往需要另外注冊一個法律實體來經營該特許店,這就產生了權利義務的轉移問題,即簽訂合同的人不是經營該店的法律實體,因此,在合同中,往往需要約定由受許人和該法人實體對特許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合同的無效和解除的情形

    制定特許經營合同,應防止合同的無效或被撤銷,否則,將會對特許方極為不利,因為特許經營的一個特點就在于經營模式的可復制性,一旦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則特許經營合同關于受許人不競爭的約定將不再對其有效,而受許人可以利用這種經營訣竅或方式來自己經營,特許人則不僅會喪失相應的特許費用,而且會多了競爭對手。

    1.合同的無效

    合同的無效包括合同的無效和合同條款的無效。合同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合同的有效性,只是該條款對雙方沒有約束力。合同的無效主要規定在《合同法》第52條,而合同法第53條則規定了條款的無效。

    鑒于特許經營合同事關特許人的重大利益,也為了談判的簡化,特許合同基本上都是有特許人單方完成,且不接受受許人的修改要求,因此,有可能在發生爭議的時候,受許人可能會主張合同條款屬于格式條款,進而要求確認條款無效,或要求作出不利于特許人的解釋。

    需要注意的是,此前有法院在判決書中因為特許人不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7條所規定的“兩店一年”的資質要求而被認定無效的,但目前這種現象已經減少,因為法院已傾向于認定該規定屬于管理性規范,而非效力性規范。

    2.合同的解除

    除了《合同法》中有關法定解除的規定和特許經營合同中雙方自由解除的約定外,《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又增加了兩個法定解除情況,需要特許人格外注意。

    (1)《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這是條例對受許人的一種特別保護,在于為受許人提供一定時間的思考。在此期限內,受許人對于合同解除是享有單方的解除權的,無需取得特許人的同意。為此,特許人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這個期限,一般實踐中以3-5天為宜,若未明確期限的,則有可能在合同履行后很長一段時間,受許人才解除合同,而此時特許人已經將特許經營資源交付受許人使用,鑒于經營模式的可復制性,此時解除合同對于特許人而言將極其不利,因為受許人不再受特許經營合同的制約。

    (2)《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  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這條規定了特許人的信息披露義務,若特許人未按有關規定進行披露的,則受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因此,特許人除了將有關信息披露給受許人外,在合同中最好寫明特許人已按《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受許人披露了相關資料,以及特許人已向受許人作出了加盟可能面臨的困難,特許人向受許人作出的任何表示都不應理解為對受許人盈利的任何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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