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3日,兩位廣州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廣州某公司”)的股東匆匆來到本所,聯系到本律師,為其一筆公司貨款的追償。對方公司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深圳某公司”)。兩公司之間自今年3月份起建立業務合作關系,但未訂立正式的合作合同,單憑購貨單以及對賬單進行貨物的買賣與貨款支付。雙方約定的付款方式為月結一個月。自今年4月份開始,深圳某公司收到貨物之后開始不履行付款義務,經廣州某公司多次催討,于今年8月16日簽訂《付款計劃》,約定該項尾款30萬元自9月份開始分期付款,計劃分四次付清。然現業已到10月下旬,仍未有深圳某公司任何還款行為。據了解,該公司的資信能力存在問題,廣州某公司擔心貨款最終得不到實現,故于10月16日請求本律師已向深圳某公司發送律師函,但該公司仍不以為然。故廣州某公司兩位股東親自來到本所委托本律師尋求快速途徑追償該項貨款。
本律師接受委托后,考慮到深圳某公司每月月底為賬目核算之日,為確保其公司賬款不被轉移,遂決定盡快去深圳市寶安區法院立案。當即決定前往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起訴定為10月26日(周五),即本律師僅有兩天的時間準備所有的證據材料及訴訟文本。23日上午接待完委托人,下午本律師便開始整理廣州某公司提供的一系列訂購單、對賬單、增值稅發票、付款計劃等材料,初步擬定民事起訴狀以及證據材料。為能夠確保廣州某公司的債務得到迅速、完全實現,建議廣州某公司起訴時一并申請財產保全。由此而涉及到擔保問題。通過與廣州公司協商,其能夠提供廣州房產作為擔保物。10月24日,本律師將一系列需要準備的訴狀、證據材料、財產保全申請書、擔保書等全部備好,并通知廣州某公司盡快提供擔保房產的房產證以及產權人的身份信息。24日通知,25日上午收到該擔保房產的相關信息。為保證該房產是具有完整物權,即不存在其他抵押或查封等情況,本律師于25日下午特地從廣州市區到該房產所在地增城市,于其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查詢該房產的登記情況。查詢之后發現,該房產是抵押給了增城市某銀行的,即該房產辦不了抵押擔保。因第二天一早就要前往深圳,預期以為所有的材料都已備好,但突然被告知該擔保物存在問題,僅有一晚的時間,根本不可能重新找到價值30萬元以上的擔保物。時間很趕,如果錯過26日的起訴時間,利用26日以及周末的時間,可能可以找到適合的擔保物,但起訴立案時間將要推遲到下周一。雖然僅是三天的時間,但很可能關系到該筆貨款的實現問題,萬一深圳某公司趁這兩天公司賬號入賬之后轉移其所有賬款,那我們的訴訟價值將難以達到預期效果。因此原計劃一定不能有所變動。遂仍舊決定26日按計劃去立案,至于擔保問題,屆時可以找尋相應的擔保公司提供擔保。25日下午來回于增城市與廣州市區,總共花費5、6個小時,晚上回到律所已經是晚上7點多,坐車很累,但還是回所里根據變動情況準備第二天的起訴資料。對律師而言,切不能因為自身懈怠等原因而耽誤當事人的委托事情,一切都要以當事人利益為重。
26日清晨,本律師同廣州某公司一代表一起,開車前往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因之前通過網上信息查詢,得知深圳某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根據以往經驗,若將其投資人一起告上法庭,則對廣州某公司的貨款實現將更為有利。但因不知其具體投資人的身份信息,根據在廣州辦案經驗,遂決定先去深圳寶安區人民法院領取一份補充證據材料通知書,有了這份文件,便可去相關單位查詢該公司投資人的具體身份情況。
去到深圳市寶安區法院之后才發現,寶安區法院的操作模式與廣州法院操作模式相差太大。在廣州,法院對當事人訴狀中需補充的信息會開具補充證明材料通知書,起訴者通過這份效力文件便可到相關保存單位采集被告者信息。但在深圳,法院沒有出具此類效力文件的做法。計劃再次被打亂,沒有法院的效力文件,查不到深圳某公司投資人的具體身份信息,也就意味著只能起訴該公司。單純起訴該公司意義不大,因為萬一其投資人轉移公司財產,到時依舊難以實現廣州某公司30萬元債權。因當時亦沒有其他途徑可以了解其投資人信息,局面陷入困境。思考片刻,本律師轉換思維,變動方式,隨即決定對該深圳某公司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先立訴前財產保全的案子,由法院將深圳某公司財產具體查封、扣押之后,再就該案進行立案,如此,便不用擔心立案后該公司投資人轉移公司財產問題,也可達到我們的訴訟效果。
時間緊迫,當即在法院聯系了一家擔保公司(法院指定的四家擔保公司之一),并隨后去到其公司辦理相關擔保手續。與擔保公司簽訂擔保協議,支付擔保費用,之后拿到保函,再根據法院提供的訴前財產保全告知書上的指引,準備好所有材料。在擔保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協助下,終于趕在12點法院下班之前到了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立案窗口。本以為一切可以順利進行,但法院工作人員審查了材料之后,要我們出具一份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情況緊急證明”,必須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有轉移公司財產的行為,法院才能立訴前財產保全的案子。而這一規定,也是最近不久該法院才開始實施的,以致于在其訴前財產保全的指引書上尚未列入,在導訴臺咨詢時也未被告知需要準備這份材料。所有的手續按照法院指引操作,一切準備好之后被告知材料不齊,而對于其要求的那份“情況緊急證明”我們確實難以提供,眼看上午所有的準備將毫無價值,局面再一次陷入困境。靜下心來,本律師積極與法院工作人員進行溝通,說明我們的實際情況,希望能夠爭取到一個特殊操作的機會。但溝通很久,于情于理都說盡了,法院的制度終究難以挑戰,沒有其要求的“情況緊急證明”,便辦不了訴前財產保全。至此忙了一上午,情況毫無進展,時間也越來越緊,只剩下半個工作日。如果還不能立案的話,只有等到下周一的時候重新過來法院。多過來一次無所謂,但關鍵是如果耽誤了當事人的追償時機,那后果將是難以預計的。本著當事人的立場,本律師重新確立了思路。既然不符合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那我們只能申請訴訟中財產保全了;既然現在查不了深圳某公司的投資人的詳細身份信息,那就先起訴該公司,之后拿到法院的立案通知書,到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調取該公司的詳細信息,屆時再提交追加被告申請書,將其投資人告上法庭。這樣理清思路,希望下午能夠一切順利。
總結整個上午,從清晨驅車來到深圳,在法院因為程序問題臨時改變策略,再然后被告知因手續問題不能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在一系列的不順面前,本律師始終積極尋找辦法,急當事人之所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改變策略,希望能為當事人謀求到最為有效的法律途徑;能夠找尋到最為高效的法律救濟方式,確保當事人的債權順利實現。
中午隨便在法院周圍吃了便飯。隨后去到一家打印店準備下午起訴的材料。法院兩點鐘上班,因擔心去晚了排隊等候耽誤時間,故充分利用中午時間,半個多小時準備好所有資料,一點半左右開始去法院門前等候。慶幸進到法院后拿到第一位立案的票號。立案窗前,對于我們一并提交的財產保全申請書,立案庭原本不收,且對于我們訴訟請求中對于擔保費用的請求項目,立案庭以該項訴求尚未發生為由要求我們放棄。但隨著本律師與其友好溝通,說明了一下我們因路途遙遠往來不便且該項債務的緊急性等特殊情況,最終使寶安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沒有對我們做過多的為難,使得一切按照我們的要求辦理。交完訴訟費用,結束整個立案過程,還不到三點。拿著法院的立案通知書,走出寶安區法院,又立即與委托代表驅車前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取號、排隊,當然期間因為不熟深圳區域而繞了很多彎路已經不作詳述,最終終于順利調查到深圳某公司的投資人的身份信息,拿到其打印出的資料的那一瞬間,終于可以松一口氣。走出其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大門,深圳市下起了大雨,我們的車尚且停在幾百米開外的停車場,雖然又是一番無奈,但終究,今天的手續順利辦完,心情還是相當不錯。
站在大廳之前,明確著接下來的思路:下周聯系承辦法官,屆時遞交財產保全申請書以及追加被告申請書,順利的話,三四個工作日后應該就可以查封對方財產。到時我方廣州某公司便可化被動為主動,掌握這場債務糾紛中的主導權,順利追回其30萬元債務。想到這里,輕松地笑了……
至此,一天的辦案工作順利結束。雖然其中挫折不斷,但最終得以窮盡所有救濟途徑,順利將當事人的訴求送至法律程序。
【辦案心得】
回顧這一天的辦案過程,本律師從23日接案,到26日起訴,并在起訴過程中因各種突發情況耽誤了很多時間。但最終,還是如期將該案推至到訴訟程序,不出意外,一切都將按照預期進行。很慶幸歷經整個上午之后,本律師依舊能夠保持一份從容和淡定,根據現實情況,積極而又靈活采取各項措施,窮盡所有途徑和方法,沒有耽誤當事人的訴訟時機。
作為律師,高效、全面地為當事人出謀劃策是最基本的職業要求,尤其在此類追償債務方面,可能一個小時的耽誤或是松懈,將嚴重影響到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因此,作為律師,辦案時一定要保持一種高度集中和緊張的狀態,始終站在當事人的立場,急當事人之所急,想當事人之所想,將每一起案子當做自身的糾紛來承辦。只有具備了這種高度的責任心,就沒有我們辦不好的案子。
此外,另一個深有體會的方面是:作為律師,無論面對什么,都應當時刻保持自己的一份淡定和坦然。我們永遠不知道現實中即將會發生什么,即使再有把握的案子,可能現實中都將出現我們難以預料的阻礙。我們應當具備的,是及時思考、及時反應的處事能力,以一顆平靜的心,去面對辦案中所出現的“意料之外”,用自己的這一份坦然,去回饋當事人對我們的信任和期望。今天,也讓自己再一次相信,永遠沒有解決不了的事情;坎坷之后,終將會是一片坦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