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廣州市彩源印刷有限公司(簡稱彩源)與廣州XX數碼廣場二期承攬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6年底,廣州XX數碼廣場二期為了做好開業初的宣傳策劃工作,特設立了企劃部,由胡某擔任企劃部主管,負責廣州XX數碼廣場總店二期項目的企劃工作。2007年2月至3月份期間,企劃部多次委托彩源印刷了一批宣傳資料,共計欠款¥59,450元。由于彩源與企劃部關系較好,相互之間比較信任,因此彩源送貨時沒有讓對方簽收送貨單。事后,彩源按照對方的要求補簽了合同,但對方一直拒絕簽字蓋章。同時彩源按照對方的要求開具了相應的發票,并復印了對方內部使用的進帳單、用章申請單、付款審批表。
【案件經辦要點】
彩源多次向對方討要欠款未果的情況下,經司法所介紹找到伯方律師事務所,我們負責接待。在充分了解案情和相關證據后,我們向彩源說明了該案的幾個難點:
1、被告資格的確認問題。廣州XX數碼廣場二期是根據《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以及相關地方法規和規章經申請核準登記的批零兼營以零售為主的消費品電腦市場,并非獨立的法人,沒有獨立的財產,不能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因此不具有應訴的權能,不具有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那么該案的被告應該是誰呢,這是我們必須首先確定的問題。
2、證據問題。該案是合同糾紛,在當事人沒有和對方簽訂書面的合同且對方沒有簽收送貨單的情況下,要證明合同關系成立困難很大。當事人還提供了對方內部使用的進帳單、用章申請單、付款審批表的復印件,但由于是復印件,對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有權利不予質證,而不予質證的證據法院一般是不予采納的。但由于該案中胡某提供了一份證人證言,對我方比較有利,如果能夠和其他證據組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那么法院采納我們意見的可能性會比較大。
在聽取了我們對案件的分析后,彩源非常信任我們,并與伯方律師事務所建立了委托關系,伯方律師事務所指派我們作為彩源的一審訴訟委托代理人。
我們接受委托后,通過向廣州市天河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調取在進帳單、用章申請單、付款審批表上簽字的所有企劃部員工的社保繳費記錄,我們發現企劃部部分員工社保是由廣州XX市場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購買,部分員工社保是由廣州XX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購買,可以確定負責下單、收貨的企劃部是由廣州XX市場管理有限公司和廣州XX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負責的。因此我們初步把廣州XX市場管理有限公司和廣州XX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兩公司應承擔連帶付款責任。后經我們向廣州市工商管理局查詢兩公司的工商注冊資料,我們發現廣州XX數碼廣場二期和廣州XX數碼廣場華南總店(一期)的開辦單位分別是廣州XX市場管理有限公司和廣州XX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廣州XX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是廣州XX市場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東,兩家公司關系密切。同時彩源所承印的該批印刷資料均印有“XX總店一期” “XX總店二期”,廣州XX市場管理有限公司和廣州XX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無論作為該批印刷資料的實際使用人和受益人還是按照已經形成的交易慣例都應連帶承擔還款責任。再次,我們考慮,選擇兩個被告而不是一個被告,我們希望能夠借助兩被告的互相推卸責任,作出對案件事實有利的證明,而成為我方間接的證人。實際上,在庭審中,廣州XX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確實作出了對案件事實有利的陳述。
被告的資格確認后,我們主要的工作就是證據的收集,使所有的證據能夠組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我們讓彩源提供了2007年以來至起訴前與兩被告經濟來往的銀行進帳單和發票,共涉及款項16.61萬元,以此證明原告與兩被告合作關系較久,兩被告也多次支付過印刷款,兩被告拒不支付該批印刷款是沒有道理的。我們所收集的其他證據包括原告承印的宣傳資料、進倉單、合同、廣州XX豐偉市場管理有限公司用章申請單、廣州XX豐偉市場管理有限公司付款審批表、增值稅發票、證人胡林文的證言、社保繳費記錄,雖然每一個證據都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由于上述證據之間可以相互印證,并組成了一條完整的證據鏈,能夠向法院證明案件的事實。在庭審當中,兩被告只是一味否定我方所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但未提供任何相反的證據,無法推翻我方主張的事實。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兩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由于證人沒有出庭,兩被告對我方提供的證人證言不予認可,我方及時改變思路,指出該證人的身份特殊,其提供的證言不僅是證人證言同時也是一份書證。胡某是XX連鎖總店二期的企劃部主管,其委托原告印刷的行為應是職務行為。因此其所寫的關于原告承攬該批印刷品的事實描述不僅僅是代表個人的行為,更是代表公司的行為。通過庭審,法院最終支持了我方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廣州XX豐偉市場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彩源支付欠款¥59,450元,雙方未提起上訴,法院判決生效,被告廣州XX豐偉市場管理有限公司也向原告彩源支付了欠款。當事人對于案件的結果很滿意,對經辦律師表示了衷心的感謝。
【案件評議】
該案能夠勝訴的重要原因,一是被告選擇正確,二是證據收集全面細致,律師的工作得到了當事人和法院的認可。該案件雖然涉及金額不大,但其取得勝訴有著積極的影響。因為當前國內拖欠款的現象非常嚴重,但很多當事人覺得打官司太麻煩,又怕損失律師費,不愿意提起訴訟,致使欠款無法收回。律師雖然不能夠保證訴訟的結果,但是可以通過自己的知識和經驗,為當事人爭取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益,這是無容置疑的。該案會鼓勵更多的當事人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
作者:董秋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