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基于不愿公開自身經濟情況或規避法律等原因,常有投資人選擇以他人名義出資設立公司,并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等文件中登記他人姓名。此種情況下的實際出資人即通常所說的“隱名股東”。那么隱名股東資格該如何界定?隱名股東的投資存在哪些風險?如何防范潛在風險?投資權益被侵犯時又該如何救濟?筆者就司法實踐中對這些問題的處理作了一些小結,以飧廣大讀者。
一、隱名股東資格的界定
作為一名規范登記及運作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一般應具備股東的全部特征,即在公司章程中被記載為公司股東、簽署公司章程、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文件中登記為公司股東、在公司股東名冊中被記載為股東、實際向公司出資、取得公司頒發的出資證明、實際享有股東權利。隱名股東指履行了出資義務但沒有工商登記、沒有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的實際出資人,顯名股東是與隱名股東相對應之概念。隱名股東可大致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僅履行出資義務、享有投資收益,其他股東權利義務均由顯名股東享有和承擔;另一種是委托顯名股東持有股權,但所有股東權利、義務均由自己享有并承擔,顯名股東僅起掛名作用。
二、隱名股東面臨的風險
實踐當中,由于隱名股東風險意識不強,對所投資的公司經營管理情況缺乏關注,對顯名股東的約束不夠,最終使得自身陷入被動局面。隱名股東所面臨的風險主要有:
1、代持股份被執行或被分割的風險。
由于形式上股份及其收益屬于顯名股東的財產,若顯名股東離婚,該財產可能面臨被分割;若顯名股東意外死亡,該財產可能面臨繼承;若顯名股東卷入訴訟,則該財產可能被法院裁定財產保全甚至強制執行,以上種種,都將最終影響到隱名股東的投資利益。
2、顯名股東惡意轉讓,股權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風險。
顯名股東在取得形式上的股權后,隨時有可能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或質押給他人,損害隱名股東的權利,只要受讓人或質權人是善意取得的,隱名股東就無法追回股權了,此時,隱名股東只能 請求顯名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3、隱名協議約定不明帶來的風險。
實際出資人和掛名股東之間的具體權利義務,通常通過 “隱名投資協議”確定,其內容涉及出資比例、利益分配、糾紛解決等,若雙方對一些情況約定不明、約定內容本身存在歧義甚至合同存在無效情形,則發生糾紛時隱名股東很難依據合同保障自身權益。
4、沒有半數以上股東同意無法顯名的風險。
隱名股東想要“顯名化”,要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沒有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是無法實現的。
三、隱名股東的風險防范
1、慎重選擇顯名股東。
投資人選擇顯名股東時應當盡量選擇己方特別熟悉且信譽良好的人擔任;同時應對顯名股東作盡職調查,以確保顯名股東對外無負債、資信良好、講究誠實信用,從源頭上把控法律風險。
2、簽訂嚴密的隱名投資協議。
嚴密的隱名投資協議有利于約束顯名股東,確保隱名股東依據協議行使股東權力和獲取收益。因此,隱名股東應與顯名股東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隱名股東在實際出資后所享有的各項股東權益、投資權益,以及顯名股東應承擔的相對應的義務、違約時應承擔的嚴格的違約責任或高額的違約金,加大顯名股東違反協議的成本,使其違約行為得不償失,以此對其進行震懾。
3、與其他股東簽訂協議,明確隱名股東的權利及身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隱名股東要想獲得顯名股東的資格必須獲得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因此若能與其他股東簽訂協議,取得其他股東認可,則有利于出現糾紛時為股東資格確認之訴提供證據上的支持。
4、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隱名股東可通過參與公司章程的制定,對股東轉讓股權做出比現行法律更為嚴格的規定,以防止顯名股東擅自轉讓股權,導致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權的情形的發生。
5、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或定期進行檢查。
隱名股東可直接或間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如加入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控制公司的財務,及時了解股東會議內容,提出決策意見,并盡量注明自己在公司的身份及姓名,讓其他股東知曉其隱名股東的身份。即使不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也應對公司運營情況以及工商登記情況進行定期檢查,防止顯名股東擅自處分股權等侵權行為。
6、妥善保管相關證據。
隱名股東應注意收集并妥善保存出資協議、轉賬憑證、顯名股東出具的確認書等書面文件、公司內部會議紀要等,必要時作為證據使用。
四、隱名股東的權利救濟
若出現隱名股東的股權及其投資權益被侵犯,隱名股東可以采取的權利救濟方法主要如下:
1、將股權轉讓給顯名股東。
若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仍有協商處理糾紛的余地,隱名股東可以選擇將該股權轉讓給顯名股東,雙方通過簽訂嚴密的股權轉讓協議,確保隱名股東可以依據股權轉讓協議取得轉讓對價。
2、追究顯名股東的違約責任。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關系主要通過雙方的協議來調整,該協議是法律風險發生后隱名股東保護自己權利的最主要依據。一旦顯名股東侵犯隱名股東權益,隱名股東可基于雙方簽訂的隱名投資協議追究顯名股東的違約責任。
3、提起確權之訴。
隱名股東若雖未被記載于股東名冊中,但公司及其他股東對其實際出資事實知曉,并通過允許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向其分配紅利等行為承認其股東身份的,那么隱名股東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來確定其股東資格,而無需再經過其它股東過半數同意。
如果其他股東事先不知隱名股東的存在,實際出資人可以起訴顯名股東要求確認股權,并追加公司及公司其他股東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便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明確其他股東的態度,爭取獲得公司半數股東同意,使法院做出確權判決,對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予以確認。
五、結語
綜上,采取隱名投資方式開辦公司往往使實際出資人面臨各種風險,隱名股東在投資中必須審慎行事,進行理智的分析判斷,合理設置雙方的權利義務,實時把控投資風險,才能確保獲得投資收益。
(注:本文已向《南方企業家》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