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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對外擔保觀點四則
    發布時間:2017-03-20【打印本頁】【關閉窗口】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外簽訂擔保合同并非無效。
    訴訟中擔保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擔保人在簽訂合同時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等權限,應當認定作為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為,雙方簽訂合同有效。
         【案例】

    華新瑞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向和未經董事會決議以公司名義向瑞通公司提供擔保
         【法院觀點】

    ①我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從文字上表述未強調“必須”、“不得”等強制性的意思,而且從內容上看,其只是關于公司實施一定行為所應當遵循的內部程序性規范,即使公司極其內部機構應當遵照,但其屬于管理性而非效力性規范,故不應當作為判斷公司對外合同效力的唯一依據;
    ②根據《合同法》第五十條以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對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所簽訂的合同,除法定代表人系超越其權限且損害公司利益并為相對方所知道或應當知道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③華瑞新公司沒有證據證明瑞通公司在簽訂本案《債權轉讓及擔保協議》時對華新瑞公司的章程、改制文件等內容已經明知。

    二、公司違反對外擔保的程序而提供的擔保,不宜籠統認定該擔保無效。
    對于封閉性公司,如有限公司,股東人數少,通常會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管,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仍有一定影響力,該類事項即使未經股東會決議,但通常也不違背股東的意志。
         【案例】

    2006年,銀大公司向中建材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為恒通公司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后中建材公司起訴要求銀大公司為恒通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銀大公司抗辯稱,銀大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外簽署擔保合同,未經董事會同意,擅自對外提供的擔保無效。
         【法院觀點】

    ①《公司法》第十六條并未明確規定公司違反上述規定對外提供擔保導致擔保合同無效;
    ②公司內部決議程序,不得約束第三人;
    ③《公司法》第十六條并非效力性強制性的規定;
    ④依據《公司法》第十六條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不利于維護合同的穩定和交易安全;
    ⑤中建材公司應為善意第三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具有對世效力,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決議的書面載體,它的公開行為不構成第三人應當知道的證據。

    三、1999年《公司法》未明確禁止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的行為,保證人以此主張保證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1999年《公司法》第60條第3款的規定是規范董事、經理的個人行為,而非公司行為,并非對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的行為一概禁止。
    【案例】

    大鵬創業公司與光大紅荔路支行簽訂一份《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約定大鵬創業公司為大鵬控股公司與光大紅荔路支行之間簽訂的《綜合授信協議》項下產生的全部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為此,大鵬創業公司向光大紅荔路支行遞交一份公司董事會會議研究作出的《關于審議通過<關于授權總經理進行銀行融資和資金運作的議案>的決議》。
    【法院觀點】

    ①1999年《公司法》第60條第3款有“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規定,但該約定限制的是董事、經理的個人行為,而非公司行為,并非限制經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研究決定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的行為。大鵬創業公司經公司董事會會議研究決定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的行為并未違反1999年《公司法》的規定和公司章程的約定;
    ②公司董事會會議研究作出的《關于審議通過<關于授權總經理進行銀行融資和資金運作的議案>的決議》是否符合大鵬創業公司章程中關于董事會決議事項的約定,屬于公司內部事宜,即使該決議的通過存在瑕疵,也不影響該議案已被審議通過的事實,更不影響大鵬創業公司所簽保證合同的效力。

    四、保證人存在高管違法犯罪及相關決議被判決無效等事實,但不影響其對外已經形成的擔保關系。
    雖然存在公司管理人員違法犯罪以及保證人相關董事會和股東會決議后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等事實,但該事實并不能影響保證人對外已經形成的保證擔保法律關系。 
         【案例】

    2004年,保證人方大炭素公司召開董事會并形成決議,正式向陜縣農行出具擔保函,為惠能熱電公司的借款提供擔保,后方大炭素公司管理人員楊立新在保證合同的簽訂中存在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公司相關董事會和股東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法院觀點】

    ①保證人是在與被保證人雙方互保、對方提供反擔保、可獲得電價優惠等條件下充分考慮了本企業的利益和擔保事項可能存在的風險后作出的擔保,雖然存在公司管理人員違法犯罪以及保證人相關董事會和股東會決議后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等事實,但該事實并不能影響保證人對外已經形成的擔保法律關系;
    ②雙方簽訂合同時,楊立新只是方大炭素公司的副董事長,代表方大炭素公司與陜縣簽訂保證合同的是董事長謝信躍,不是楊立新,無證據證明其他六位董事簽署的決議是受楊立新的脅迫,因此可以認定楊立新刑事犯罪并不影響涉案保證合同的效力;
    ③方大炭素公司為慧能熱點公司提供擔保出于真實意思表示,該真是意思表示的形成屬于公司內部的事情,即使董事會和股東會決議被法院確認無效,也只是在方大炭素公司內部發生效力,不影響其對外形成的法律關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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