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夫妻公司,系指僅由夫妻二人作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設立、存續期間,由于夫妻關系的特殊性,在夫妻共同財產與公司財產發生混同的情況下,夫妻二人是否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
李某與張某系夫妻關系,將共同共有財產中的一部分作為其各自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注冊成立了大金公司。李某任大金公司總經理,張某任公司財務負責人,由夫妻二人實際控制、管理公司的所有經營業務。公司存續期間夫妻二人多次挪用公司資產,也未能建立財務賬簿及賬冊資料。2015年9月3日,因大金公司拖欠龍利公司貨款60萬元,龍利公司將大金公司、李某、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大金公司清償貨款,并要求李某、張某對大金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評析】
一、大金公司工商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雖然登記為兩人,鑒于出資款是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夫妻股東實質是一個“集合整體”,公司性質應當屬于一人有限公司。
二、夫妻股東多次挪用公司財產,未能建立相關的財務賬簿。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如李某、張某出資時已將財產進行分割,且出資款分別來源于各自所有財產。但在實際參與公司運營的過程中,財務管理混亂,根本無法將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區別開來,此時債權人可以主張“揭開公司的面紗”,請求夫妻股東就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