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公司法》將股東知情權范圍界定為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其中并未明確包括“會計憑證”,股東能否以財務會計報告或者會計賬簿疑似造假為由請求查詢原始憑證呢?
對此,實踐中有的觀點認為,《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所以對股東查閱會計賬簿設置了比查閱財務會計報告更為嚴格的限制條件,可見,立法對將會計憑證作為股東知情權的范圍仍然存在相當大的疑慮和擔心。在公司法沒有規定股東有權查閱會計憑證的情況下,根據當然解釋規則,股東無權查閱會計憑證以及其所包含的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此外,作為直接體現公司經營實況的會計憑證,較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更能直接體現公司的財產變動及業務經營情況,應當更為嚴格限制股東查閱。故,股東知情權原則上不應當包括會計憑證。
我們認為,根據《公司法》第四條的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知情權是指股東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經營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權利,是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的基礎,因此,不應對股東知情權作過多的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以及第十五條規定“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可知,會計賬簿是以會計憑證為依據進行編制,公司具體的經營活動需要查閱會計憑證才能夠知曉,否則單憑財務會計報告抑或是會計賬簿很難掌握公司的真實運營情況。據此,股東有權申請查閱會計憑證。
但,關于會計憑證的查閱方式以及權利救濟,應當適用《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與查閱會計賬簿一樣受到“正當性目的”限制。
附:相關法律文書摘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湘民再2號“根據會計準則,相關契約等有關資料也是編制記賬憑證的依據,應當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入賬備查。公司的具體經營活動也只有通過查閱原始憑證才能知曉,不查閱原始憑證,中小股東可能無法準確了解公司真正的經營狀況。據此,黃曦查閱權行使的范圍應當包括會計賬簿(含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和會計憑證(含記賬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入賬備查的有關資料)。”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蘇商外終字第006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但公司法并未禁止股東查閱會計賬簿的依據即會計憑證。作為用來記錄經濟業務的發生和完成情況的最原始依據,會計憑證與會計賬簿能夠相互印證和制約,公司提供會計賬簿與會計憑證供股東查閱,能夠確保股東獲取信息的真實性,因此一審法院判決吳江東方公司提供會計賬簿與會計憑證供蔡秀郎查閱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