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總覺得拿老賴沒辦法?
你是不是覺得執行難是老生常談的問題?
來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出的新高招。
為確實有效解決執行難問題,201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財產保全規定》)、《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終本規定》),以上規定于2016年12月1日開始施行。
一、《財產保全規定》四大亮點
1.降低財產保全門檻,財產保全的擔保數額不超過保全數額的30%。
2.允許法院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財產線索,保證財產保全落到實處。
3.引入財產保險機制,申請人可以通過購買財產保全險進行擔保。
4.明確可不提供擔保的財產保全范圍,保障經濟困難者的權利。
可不提供擔保的范圍:四費,四金,案件事實清楚,申請保全人為銀行、保險公司等。
四費: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醫療費
四金:撫恤金、勞動報酬金、工傷賠償金、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金。
二、《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三大亮點
1.明確可變更、追加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的范圍,提高司法效率。
如:(1)申請執行人死亡的,繼承人可變更為申請執行人。
(2)申請執行人的公民離婚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分割給其配偶,其配偶可申請變更、追加為申請執行人。
2.明確、擴大裁定追加被執行人的范圍,提高執行效率。
如:(1)被執行人系個人獨資企業的,可申請變更、追加其投資人為被執行人。
(2)被執行人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
(3)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被執行人的,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字號經營者的財產。
(4)被執行人系企業法人的,可申請變更、追加瑕疵出資股東為被執行人。
瑕疵出資股東: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
(5)被執行人系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財產獨立于公司的,股東可以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3.通過執行異議之訴補救可能的追加錯誤,加大了對申請執行人的保障。
三、《終本規定》三大亮點
1. 明確法院終本的條件,且終本后繼續查控被執行人財產,避免法院逃避責任。
法院在終本后五年內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
2.被執行人必須報告財產,逾期、虛假報告等,否則,法院可采取強制措施,重則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3.明確法院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以及發現的財產不能不能處置的情形,避免法院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