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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
    發布時間:2017-09-10【打印本頁】【關閉窗口】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8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該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本文對該規定總結如下。

    一、庭審活動應全程錄音錄像

    1.適用范圍: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案件

    2.具體要求:(1)自宣布開庭時開始錄音錄像,至閉庭時結束;

    (2)負責錄音錄像的人員應對錄音錄像的起止時間、有無中斷等情況進行記錄并附卷。

    3.例外情形:(1)休庭;

    (2)公開庭審中的不公開舉證、質證活動;

    (3)不宜錄制的調解活動。

    二、因設備故障或技術原因導致錄音錄像不真實、不完整的,應如何處理?

    1.負責錄音錄像的人員應當作出書面說明,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審核簽字后附卷。

    2.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錄音錄像,應當一并存儲。

    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庭審錄音錄像,可以替代法庭筆錄的前提條件。

    經當事人同意。

    四、當事人、辯護律師、訴訟代理人是否可以復制錄音或者謄錄庭審錄音錄像。

    可以依照規定復制錄音或者謄錄庭審錄音錄像。

    五、是否可以對庭審錄音錄像進行拍錄、復制、刪除和遷移。

    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任何人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不得對庭審錄音錄像進行拍錄、復制、刪除和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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