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出現解散清算事由后,負有清算義務的主體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等公司的狀況作全面的清理和處置,公司與其它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歸于消滅,使公司合法終止的行為。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對即將終止的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而最終目標和價值則在于通過清算程序實現對公司債權人利益、公司股東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的全面有效的保護。實務中,當公司出現經營期限屆滿、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法定解散事由需要清算時,公司清算義務人通過不啟動清算程序、清算過程不通知債權人、虛構清算報告注銷公司等手段,規避公司債務,嚴重侵犯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進而引發清算責任糾紛的案件時有發生。本研究報告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openlaw等網站,收集2008年至2015年廣東省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關于清算糾紛的相關判決,對判決進行分析和歸納,理清法院審理公司清算責任糾紛的思路,以利于實務中能全面理解和把握公司清算糾紛案件的管轄、責任主體、構成要件、責任形式及范圍等問題,正確辦理該類案件。
一、訴訟管轄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二、公司清算責任主體
清算責任主體,即公司出現解散清算事由時,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公司清算義務需要承擔責任的主體,責任主體主要是解決訴訟中誰是合格的被告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根據該規定,當出現解散事由需要清算事時,必須成立清算組清算。公司清算責任是公司清算義務人未依法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不當履行清算義務所導致的責任。需要厘清由誰成立清算組,以及清算組的責任。我們把成立清算組的主體稱為清算程序啟動義務人,以至于和清算組的概念進行區分。
(一)清算程序啟動義務人
清算程序啟動義務人是在公司出現解散事由需要清算時,負有啟動清算程序的主體,公司解散事由出現后,清算義務人不在法定期限內啟動清算程序,則需要承擔不利后果。這里需要闡述公司解散清算事由有哪些以及如何舉證的問題。
1.公司解散清算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根據上述規定,公司除了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不需要清算外,其他幾種情形應當啟動清算程序。
2.解散清算事由的舉證責任。債權人主張清算程序啟動義務人未履行啟動清算程序責任的,需要證明公司解散清算事由的存在。如: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則必須向法院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查詢結果等,以證實公司出現了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定清算事由。實務中,公司因為未依法參與年度檢驗或者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情形屢屢發生。而清算義務人不在法定期限內啟動清算程序,進而造成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實務中,債權人通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復印公司的狀態公示,獲得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據,從而證實清算事事由的存在。實務中,有些公司多年未參與年度檢驗,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及時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導致債權人在舉證的公司出現解散事由需要公司股東履行清算義務時,無法通過查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文件而履行舉證義務。實務中,債權人通過訴訟固定債權后,公司未主動履行,通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仍無財產可以執行,于是以公司股東在公司出現“倒閉”后,未啟動清算義務,要求公司股東承擔清算責任被法院駁回,理由是債權人將公司未能支付債務即理解為“倒閉”,但“倒閉”并非法定的表達,法院以公司尚未出現“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而解散的”等解散事由,進而駁回債權人要求股東承擔清算責任的訴求。((2015)東二法民二初字第121號),實務中,有些公司無法履行債務,且又下落不明,未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可以申請法院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對公司資產進行清點,通常情況下,由于公司下落不明,無法提交移交財務賬冊、重要文件等材料,導致無法進行全面清算,無財產可以分配,法院會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債權人可以另行提起訴訟,主張公司股東承擔清算責任。理由如下: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 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的,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十三條規定“被申請人就申請人對其是否享有債權或者股權,或者對被申請人是否發生解散事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對申請人提出的強制清算申請應不予受理。申請人可就有關爭議單獨提起訴訟或者仲裁予以確認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清算申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申請強制清算,人民法院以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為由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應當在終結裁定中載明,債權人可以另行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的規定,要求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實際控制人等清算義務人對其債務承擔償還責任”。((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497號)
(二)清算組
清算程序啟動義務人啟動清算程序后,需要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負責具體清算事務。清算組由哪些人員組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根據規定,清算組的組成人員需要區分公司的性質,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另外,以清算組的成立是否主動為劃分標準,可以分為公司主動成立的清算組和法院依申請強制成立的清算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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