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蓉與王寶強離婚事件,一直倍受社會輿論的關注。近日,一則馬蓉起訴王寶強持股公司要求查詢公司財務經營狀況的新聞讓本已平息的“寶馬之爭”再起波瀾。
馬蓉起訴王寶強公司,表明上系要求查詢公司財務經營狀況,其背后隱藏的真實目的是什么?其要求查賬的主張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小編站在公司法角度與你一一道來。
一、 股東起訴公司查賬可能的目的
馬蓉起訴寶億嶸公司要求查賬屬于股東知情權訴訟。在司法實踐中,股東請求查詢公司賬目往往是股東之間博弈的一種手段,請求查詢一方寄希望于通過查賬掌握實際控制公司的股東在經營過程中是否存在挪用、侵占公司財產,逃稅或其他違規經營,損害股東、公司利益的證據,以爭取博弈主動權,以解決股東之間的糾紛。其中,通過查賬掌握實際控制人涉嫌犯罪的證據,是獲取博弈主動權最大的籌碼。
二、 馬蓉起訴主張知情權的法律依據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三第二款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當股東在公司行使知情權受阻時,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法解釋(四)》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起訴請求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根據上述規定,只要馬蓉向法院訴請主張股權知情權,不論其起訴時是否具備股東資格,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
三、 馬蓉起訴公司要求查賬的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法院支持?
1. 馬蓉具備寶億嶸公司股東資格是勝訴的前提
(1)馬蓉曾經是股東,是否有查賬權?
首先我們來看看查詢到的被起訴北京市寶億嶸影業有限公司的股東變更情況:
變更時間 |
變更前股東 |
變更后股東 |
2016年3月25日 |
馬蓉、任曉妍 |
王寶強、任曉妍、宋喆 |
2016年4月19日 |
王寶強、任曉妍、宋喆 |
共青城寶億嶸投資管理合伙企業、王寶強 |
從上表可以看出,在2016年3月25日之前,馬蓉曾經是公司股東。
《公司法解釋(四)》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有證據證明前款規定的原告在起訴時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依法查閱或者復制其持股期間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馬蓉曾經是股東,其查賬權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2)馬蓉與王寶強簽訂了股權代持協議,就一定有股東資格嗎?
馬蓉稱其名下90%的股權轉讓至王寶強名下,他們之間簽訂了股權代持協議。《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第三款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上述規定,馬蓉即使與王寶強簽訂了股權代持協議,如果其他股東未有過半數以上認可其股東身份,其股東資格將不會被確認。
另外,我們注意到2016年4月19日,寶億嶸公司再一次進行了股權變更,如果馬蓉由王寶強代持的股權經過這次變更,轉讓給了共青城寶億嶸投資管理合伙企業,則馬蓉更不具備股東資格。
所以,馬蓉請求查賬是否得到法院支持的第一步是其股東資格是否被法院確認。如果其不具備股東資格,其申請查賬是白搭。
2. 申請查賬有前置程序和限定條件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1)根據上述規定,股東起訴查賬前須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如馬蓉未進行上述前置程序,其查賬請求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2)查賬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的合法利益的,將得不到法院支持。
《公司法解釋(四)》第八條對“不正當目的”的情形進行了具體規定,包括:
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業務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為了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股東在向公司提出查閱請求之日前的三年內,曾通過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股東有不正當目的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馬蓉起訴王寶強公司請求查賬,不是表明上那么簡單,后續是否有好戲,我們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