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法人”指的是依法成立的,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的公司、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通俗地理解,公司即為“法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負責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內處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對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或其他活動,其行為后果直接由公司承擔。
問:法定代表人超越職權簽訂的合同,對公司有效嗎?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第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根據上述規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即使按照公司的規定,其沒有權限簽訂某一類合同,但是對合同相對方來說,他不清楚法定代表人是否有相應的權限,公司仍應履行合同。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簽訂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責。
二、 法定代表人由誰擔任?
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相關行為后果由公司承擔,所以法定代表人的選定非常重要。
(一)問:哪些人不能當法定代表人?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 因犯有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五)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 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八) 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二)問:一人可以擔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嗎?
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可以擔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 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權利意味著責任。哪些情況下法定代表人是需要承擔責任呢?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類:
第一、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二、法定代表人往往是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公司如果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文書,將會被列入失信人名單,同時,可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費的強制措施。公司作為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的措施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簡單來說,如果你作為一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有案件在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你將不能坐飛機、坐高鐵,不能出入境等。
四、 幾點建議
1.擔任法定代表人之前,先看好公司章程,了解法定代表人的職權范圍。
2.不要輕易擔任任何一個陌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不要兄弟義氣,隨意掛名擔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