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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貨 | “一人公司”的危險地帶及出路
    發布時間:2018-03-06【打印本頁】【關閉窗口】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與兩人以上股東的有限公司相比較,有哪些特別的風險,該如何防范?

    一、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條件不同

    對于“一人公司”而言,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只要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人公司”的股東只要不能證明公司財產與自身財產相獨立,則適用“公司人格否認”,股東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對兩人以上股東的有限公司而言,股東與公司之間是否存在財產混同,須債權人舉證。債權人至少須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股東與公司之間存在財產混同的可能性,股東才有可能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通過上述對比,很顯然做“一人公司”股東的風險比做兩人以上股東的有限公司的風險要高得多。

    二、如何證明自身財產與公司財產相獨立

    司法實踐中普通達成共識的證明標準是,“一人公司”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了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審計,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一人公司”沒有按照上述規定進行審計,則推定股東自身財產與公司財產不能獨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一人公司”的幾種特殊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一人公司”可分為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的是工商登記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后指工商登記上雖為兩個股東,但實質上是“一人公司”,即登記股東系夫妻(下稱“夫妻公司”)。另外,還包括“一人公司”變更為兩個股東以上的有限公司,或者兩個股東以上的有限公司變更為“一人公司”等情形。針對上述情形,相關股東如果不能證明其自身財產與公司財產相獨立,是否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呢?

    (一)“夫妻公司”是否應視為一人公司,在無法證明自身財產與公司財產相獨立時,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大多數判例認為,“夫妻公司”登記的股東人數為兩人,“一人公司”的股東為一人,從形式上說,不是“一人公司”; 而且我國法律沒有對夫妻公司的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情形作出特別規定,故不適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夫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然而,近年來已陸續有判例認定“夫妻公司”實質上是“一人公司”,夫妻股東在不能證明自身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時,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如: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粵0115民初4290號民事判決、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獅民初字第648號民事判決。

    上述判決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主要有三點:

    1.從公司股東數量上看,“一人公司”可分為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與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東雖為復數,但公司實質上是由一名股東實際控制的。“夫妻公司”中,夫妻雙方共同投資設立公司,共同行使公司管理權,在形式上股東雖為復數,但該公司實質上只有一個股權;

    2. 從公司權利主體來分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除約定財產制以外,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公司”的夫妻股東未舉證證明夫妻財產為約定所有制的情況下,其出資應認定為共同共有財產,即夫妻股東的出資屬于一個共同共有的所有權;

    3. 從立法本意而言,《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設立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夫妻公司”的股東通過履行出資手續可以轉移財產為公司財產,但是公司只有一個所有權控制的情況下,難以避免公司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混同。

    (二)公司有為兩個以上的股東,后變更為一個股東;或公司原只有一個股東,后變更為兩個以上股東

    在前者情況下,公司債務如形成在公司尚有兩個股東期間,訴訟時公司已變更為一人股東,因公司股權的變更并不影響對變更前公司債務的承擔,該股東仍然需要承擔舉證責任(注:參見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中法民二終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在后者情況下,公司債務如形成在一個股東期間,該股東需要舉證證明其擔任公司股東期間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相獨立,否則仍需要承擔責任(注:參見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常商終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四、如何應對和規避此類風險

    第一,無論“一人公司”或是“夫妻公司”,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均應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訴訟中,“一人股東”可提供公司歷年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明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相獨立。

    第三,盡可能不要成立“一人公司”或“夫妻公司”。可以由第三方持有少量股權,如0.1%,避免登記為“一人公司”或“夫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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