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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籍 | 揣著微小股權控制公司大局
    發布時間:2018-03-11【打印本頁】【關閉窗口】

    狹義上的“同股不同權”,即“雙層股權結構”,也就是我們常說的“AB股結構”。B類股一般由管理層持有,A類股一般為外圍股東持有,B類股擁有比A類股更多的表決權,以此來實現管理層對公司的控制。百度、阿里、京東等均為“AB股結構”。在我國,股份公司不允許“同股不同權”,上述公司紛紛登陸美國資本市場進行融資。

    2018年4月24日,香港證券交易所發布《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上市制度》,首次允許“同股不同權”的創新產業公司在香港上市,引起巨大反響。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我國也會出臺相應規定,吸引AB股結構的創新型公司在國內資本市場上市。

    在我國,雖然不允許股份公司“同股不同權”,但對有限公司是允許的。筆者這就帶你一探究竟。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同股不同權”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筆者認為至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利用“同股不同權”來進行相關的設計,實現對公司的控制和相關安排:

    (一)表決權的“同股不同權”

    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法律允許有限公司股東在章程中對表決權的行使作出特別規定,即股東可以在章程中規定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規定創始股東或管理層擁有更多的比例權,以實現從股東會層面對公司進行控制。通過章程規定創始股東或管理層擁有更多的表決權,可以化解因為不斷的融資導致持股比例被攤薄,喪失公司控制權的風險。

    (二)控制董監高人數、人選的“同股不同權”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對股東會、董事會、經理的職權進行了區分和規定,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產生重大影響。從公司控制權角度分析,公司控制人除了對股東會進行控制外,還包括通過董事會、監事會進行控制,通過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進行控制。

    公司股東可以通過章程規定各股東在董事會的席位,及所任職務,實現股東對董事會的控制。舉例:某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人數為5人,其中創始股東委派4名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創始股東擔任。

    股東控制了董事會后,同樣可以通過聘任的方式選聘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實現對公司經營管理層面的控制。

    通過上述操作,可以實現在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層面“同股不同權”。

    (三)分紅權、新增資本認購權的“同股不同權”

    《公司法》規定,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紅和優先認繳新增的注冊資本。同時,股東也可以約定不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紅和優先認繳新增的清冊資本,實現“同股不同權”。

    (四)股權轉讓的“同股不同權”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作出特別規定。公司股東可以利用上述規定,對不同股東的股權轉讓實行不同的股權轉讓規則。不同的股權轉讓規則,客觀上體現了股權轉讓的“同股不同權”。比如:可以規定創始股東的股權在公司成立后5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的股權轉讓不受持有期限的限制。

    二、“同股不同權”規則設計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創始股東權力過度集中的風險

    一般來說,“同股不同權”由創始股東設計,目的是防止公司不斷融資,攤薄創始股東的持股比例,導致按出資比例表決而喪失對公司控制權。創始股東通過“股權不同權”,控制更多的表決權,有利于公司按照自己的戰略和思路發展。但是,創始股東也有其局限的一面,公司引進的戰略投資者如果能參與公司的決策,也許更利于公司的發展。所以,我們在進行“同股不同權”規則設計時,應考慮新加入股東對公司的貢獻,根據公司的實際合理的設計規則及適時調整相應的規則,防止權力過于集中,而出現決策失誤風險。

    (二)“同股不同權”機制下的股權轉讓問題

    在實踐中,創始股東為了擁有公司的控制權,設計了“同股不同權”規則,以保障其擁有更多的表決權。在其進行股權轉讓時,其擁有的表決權是否同時進行轉讓呢?當時設計“同股不同權”規則時,其他股東之所以接受相應規則,是因為相信創始股東具備相應的能力和資源能夠經營和發展好公司。如果創始股東將擁有更多表決權的股權轉讓給第三方,肯定違背了其他股東當時進行“同股權不同權”規則設計時的初衷。

    因此,我們需要在章程中特別規定,創始股東在轉讓股權時,其擁有的表決權如果處理。比如可以規定,創始股東轉讓其股權時,公司股東恢復按出資比例進行表決。

    (三)“同股不同權”規則對再融資的影響

    如果公司設計了采取了雙層股權結構,公司在再次融資時,對新的投資者而言,其可能有其相應的考量。為了減少與未來股東間的分歧意見和溝通成本,建議在章程中對引入新股東的規則及表決權的調整等進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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