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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 股權轉讓,你的個稅怎么交?
    發布時間:2018-04-21【打印本頁】【關閉窗口】

      【案例簡介】

      A公司注冊資本300萬,由朱某、陳某各出資150萬元,分別持有公司50%的股權。2011年11月,朱某將持有的A公司50%的股權以1545854元的價格轉讓給陳某。2012年9月,稅務機關以“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名義征收個人所得稅60441.88元,A公司代為繳付了稅款。

      朱某認為其股權轉讓所得為45854元(1545854元-1500000元),其應繳納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應為9170.8元(45854×20%)。稅務機關征收的是“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并非“股權轉讓所得”,其拒絕按稅務機關征收的金額支付個人所得稅。

      【爭議焦點】

      一、稅務機關以“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名目征稅及核定的個人所得稅金額是否正確?

      二、如何計算朱某的個人所得稅?

      三、稅務機關核定的個人所得稅金額錯誤,朱某應如何救濟?

      【案例分析】

      一、“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系申報錯誤,稅務機關進行了更正。

      經核實,A公司于2012年9月申報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時,經辦人將申報表中的所得項目錯誤地填寫成“股權紅利轉讓所得”,導致稅務機關將個稅品目定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2014年9月,經A公司申請,稅務機關將個人所得稅品目調整為“股權轉讓所得”。

      二、稅務機關、朱某計算的股權轉讓所得稅金額錯誤。

      在A公司沒有分配紅利,股東也沒有取得相應紅利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征收“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沒有依據。經A公司申請,稅務機關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更正為“股權轉讓所得”。 稅務機關作出上述更正后,應按朱某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公司的凈資產(包含未分配利潤)核定股權轉讓價格。本案中,A公司的凈資產(包含上一年度未分配利潤為302209.4元)為3302209.4元,稅務機關可以核定朱某的股權轉讓價格為1651104.7元(3302209.4元×50%),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30220.95元。稅務機關按A公司未分配利潤計算朱某的股權轉讓所得錯誤;朱某按實際轉讓價格計算個人所得稅也不正確。

      三、朱某應如何救濟?

      稅務機關計算股權轉讓所得錯誤,朱某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異議。稅務機關不予糾正的,朱某可以提起行政訴訟。A公司為朱某代繳股權轉讓所得稅后,在稅務機關計征錯誤的情況下,朱某仍然有義務向A公司支付代繳的稅款。

      【專業延伸】

      一、股權轉讓所得稅的依據、標準。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的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個人對外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屬于財產轉讓所得,應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按照20%的稅率標準繳納個人所得稅。

      須提醒注意的是,如股權轉讓方為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股權轉讓行為有哪些?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以下行為屬于股權轉讓行為:(1)出售股權;(2)公司回購股權;(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6)以股權抵償債務;(7)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誰?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四、哪些屬于股權轉讓所得收入?

      股權轉讓所得,除了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以外,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為股權轉讓收入。同時,轉讓方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后取得的后續收入,也為股權轉讓收入。

      五、稅務機關認定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對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未分配利潤等綜合審核、確定納稅額。如上述案例中,稅務機關按照企業的未分配利潤來核定朱某納稅額。

      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即使明顯偏低,也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七、納稅申報地。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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